始终站在维护社会稳定最前沿
日期:2007-10-29
作者:余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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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静安区司法局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形成纵向到底、横向拓展、机构人员到位、幅度层级合理的调解组织网络;司法局基层科指导监管、街道司法所日常管理、调解组织专业化运作,由专业化调解组织承担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排摸化解主要职责的调解运转格局;在调解组织内部形成程序规范、流程顺畅、运作高效的调解程序;一支法律背景为主、学历较高、经验丰富、较为年轻的专业调解员队伍;业务触角深入各类矛盾高发领域、纠纷受理渠道多元化的业务拓展模式。
领导寄语
人民调解要内强素质、外拓领域,积极预防、化解和稳控社会矛盾纠纷,在构建“和谐静安”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静安区司法局局长 王安
在全市首创劳动争议调解新模式
社会组织承接 人民调解参与
全市首创的以社会组织承接和人民调解参与为主要特点的人民调解参与劳动争议调解新模式日前启动。
静安区司法局和静安区劳动保障局在认真研究劳动争议化解工作现状和深刻领会中央、市、区各级领导有关指示精神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关于探索劳动争议调解新模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方案》、《关于劳动协会承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加大人民调解参与劳动争议调处力度,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等三个规范性文件,探索设计了将调解劳动争议这一原来由政府单一承担的公共事务适度转移给区劳动协会这一社会组织,并借助区劳动协会的平台,引入人民调解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依托人民调解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的力量,既节约政府公共资源,又培育社会组织的成长,从而柔化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新模式。这一崭新模式以静安区劳动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揭牌仪式为标志正式试点运行。
据了解,静安区司法局和静安区劳动社会保障局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劳动争议调处这一公共管理职能适度转移给静安区劳动协会,并建立了相应的考核监督管理机制,还在协会中建立了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涉及该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在征得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纷争。
如今,当事人到静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咨询时,将被告知并征求是否申请人民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该区劳动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通过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当事人还可以要求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人民调解协议内容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书。
欠薪矛盾一触即发 调解干部及时疏解
上海假肢厂地处静安区静安寺街道辖区内。该厂将原四层楼房改装成酒店式公寓,工程由上海A公司总承包。其中有一项加固工程,转包给B公司施工。2007年6月25日,B公司招了15名民工进行加固施工。8月1日,B公司民工包工头与公司监理对民工38天所做的加工项目进行了确认,并确定8月3日支付工人工资。但8月2日,B公司老板突然失踪。
8月3日,民工打出标语,要上街游行。接到报告后,静安寺街道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立即赶赴现场,面对情绪激动的民工,首先对民工进行疏导教育,指出上街游行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理。同时安慰民工,政府将尽力为他们找到对方负责人,尽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希望他们冷静下来,派出代表配合政府处理矛盾。经过耐心教育和说明,民工的情绪稳定下来,为处理矛盾创造了基本条件。静安寺街道司法所稳定民工情绪后,与上海假肢厂领导一起通过各种渠道,想法设法帮助他们召集A公司以及B公司一起到现场协调解决。直到当日下午,施工方到现场接受协调。当日下午各有关方到齐后,静安寺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各方在民工工作量、工作质量、应得工资认定上产生分歧,迟迟达不成一致。调解干部就马上分头做双方工作。
最后,双方终于自愿达成协议。B公司一次性支付15名民工50511元,另外,B公司还支付在松江工地的民工欠款500元,15名民工签字之日即撤场。
以司法所为依托
社区大调解格局初步形成日趋成熟
静安区着力打造的社区大调解格局在制度层面上初步形成。
该区司法局一方面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积极筹建司法所。1、配齐配强司法所干部。确保每个司法所4名政法专项编制的前提下至少实际到位3名。2、制定完善司法所制度。包括司法所日常管理、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26项。3、落实司法所场地。4、配齐配好司法所办公设备。5、抓好抓早司法所人员业务培训。另一方面以派出设置的司法所为平台,着力整合各方资源,加强司法所履行维护地区稳定职责的能力。
与区法院积极协调,共同试行司法所派驻法官制度双方正在酝酿签署《关于在各街道司法所试行派驻法官制度的工作意见》,明确由区法院安排5名法官,分别对口5个街道司法所,每周二下午到对应的司法所办公,协助、指导司法所及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解决辖区内较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或者区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委托给街道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治安案件、轻伤害或轻微伤害案件等,协助、指导司法所共同对辖区内的易激化矛盾纠纷进行排查、控制和疏导。
与公安部门积极协调,共同试行司法所驻警制度双方已经签署了《关于在各街道司法所试行“驻警制”的工作意见》,明确由各派出所安排一名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较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的民警,每周四下午到对应的司法所办公,并确定一名民警,作为对应司法所的工作联系人,协助、指导司法所及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解决公安部门委托的治安案件、轻伤害案件或轻微伤害案件以及辖区内由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人作出治安处罚后涉及的民事赔偿部分,协助、指导司法所共同对辖区内的激化或即将激化的纠纷进行控制和疏导。
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优势,建立各街道“律师调解人才库”组织25家区属律师事务所分别与5个街道司法所对口服务,定期到各司法所提供面向居民的免费法律咨询等。
专业化 规范化 年轻化
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
静安区五个街道均已成立了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初步改变以往主要由政府直接负责承担社会矛盾的预警排查化解的状态,使政府尤其是区、街道层级负责调解工作的部门从“划桨”变为“掌舵”。让社区内的专业化、规范化调解组织(主要指街道调解工作室和各居委调解会)承担起主要的社会矛盾预警排查化解职责。
为实现人民调解群众自治和调解干部队伍结构的优化,静安区推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同步换届选举,实现了调解员队伍的专职化及年龄、学历、专业等结构的优化。目前,全区73个居委会均拥有了专职人民调解员,而且这一支人民调解员队伍年龄40岁以下和学历大专以上均高达70%。通过不断的业务培训和实践磨炼,他们不仅朝气蓬勃、充满热忱,而且集专业化、知识化、年轻化于一身,“串百家门,知百家情,解百家难,暖百家心”,穿梭在静安每一个社区的大街小巷,维护了社区的稳定。
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
3月28日,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室接到由静安公安分局委托调解的一起轻伤害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甲方(被害人)和乙方(犯罪嫌疑人)是兄妹,1月15日凌晨,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甲方左耳部被乙方击伤。经鉴定:甲方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构成轻伤。4月2日,调解工作室调解员本着从亲情、人道、理与法多层角度对本案正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乙方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遇事冲动不冷静,在没有处理好兄妹关系的前提下采取了偏激行为,动手殴打甲方,致使甲方左耳残疾,落下后遗症,并且触犯了刑法感到非常后悔,愿意对甲方进行经济赔偿。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治疗、验伤等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36000元,当场结清。甲方承诺,自愿放弃追究乙方刑事责任的权利。一起兄妹引起的近三个月的轻伤害案件就此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兄妹当场握手言和。
自2006年以来,静安区司法局与该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联合制定并下发了有关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2007年将这一制度进一步延伸到轻伤害案件和治安案件等。
2006年6月,静安区司法局推动在该区成立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与该区法院联合制定并下发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始实行涉诉民事案件在诉前、审前、审中三个阶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委托人民调解制度。到目前为止,该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纠纷已经超过法院民庭同步收案数的10%。
延伸阅读 不断拓展多元化的调解业务模式
静安区一直致力于人民调解业务触角深入各矛盾高发领域,逐步形成纠纷受理渠道多元化的调解业务拓展模式。
2005年在该区消保委和个私协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006年在残联和物业管理等领域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007年在妇联、劳动协会、楼宇等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对人民调解参与调处上述领域矛盾纠纷的法律可行性和制度架构作了深入探讨,现已形成人民调解以传统的邻里、家庭婚姻纠纷为基础,有力有序地向劳动、物业、楼宇等矛盾集中多发领域和特定区域推进,和民事、刑事诉讼有效衔接的拓展趋势和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