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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禁止高校领导在校办企业兼职

    日期:2007-05-10     作者:彭梦瑶    阅读:1,154次
     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出《关于积极推进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高校校级领导不得在校办企业中兼职,也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科技企业的股份。

通知要求,为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高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原则上都要进入高校资产公司。不进入高校资产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应当完整列出,说明理由,并报教育厅核准。

各高校要设立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与管理。高校企业应建立和实行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校企分开、管理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高校资产公司人员相对独立于高校,高校资产公司原则上不与学校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拆借、互相担保等经济行为。

通知规定,高校的院、系、所、部、处、教研室等一律不得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原已创办的企业其股权和资产一律划归资产公司。高校设立高校资产公司后,校级领导除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高校企业中兼职。校级领导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校级领导除作为技术完成人可依法技术入股外,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科技企业的股份。

此外,通知还明确除高校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其他任何科技企业一律不得冠用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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