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放假原则“上借下移”
乌克兰节假日虽多,但这些休息日却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为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节日立法出台,以规范目前节日“无序”的状况。苏联解体后,乌克兰在国家节日中取消了11月7日的十月革命节,仅保留下五一国际劳动节和“5.9”胜利节;乌克兰独立后,又增加了宪法节和独立节。此外,乌总统还有权依据形势所需,另行确定某日为节日。如2006年1月13日,总统颁布总统令,确定该日为国家统一节(1917年乌克兰人民共和国与西乌克兰人民共和国联合统一),11月26日为大饥荒纪念日。至于国家节日休假安排,由政府统一发布决定,其基本原则是“上借下移”,即依照乌克兰劳动法,当节日与休息日重合时,则相应延长。一般情况下,政府会在节日前一周公布具体休息放假日期。
两套周时工作制三种年假
关于休假,带薪与否和时间长短及享受人员的范畴等主要由乌克兰休假法和乌克兰劳动法规范。1996年11月15日乌议会通过乌休假法,后又制定了劳动法,2000年对其进行修改,2001年乌还批准国际劳动组织公约。据不完全统计,调整这类关系的法律规定文件约有5个。可以说,基本上已经做到了用法律规范休假制度。
首先,界定两种工作周的范畴。乌劳动法按工作性质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两套周时工作制,即五天工作制和六天工作制。法定的休息日是星期天。如果节日或非工作日是星期天,则法定的休息日或非工作日往后顺延一天;其次,可弹性制定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第68条,属社会服务性质的企业单位(商店、剧院、博物馆以及日常生活服务企业等),因其工作特殊性,其休息日由地方自行决定。对不中断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单位休息日则实行轮休制;第三,确定三种年假、时限及享受人员的条件。不论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所有企业职工每年都可享受带薪年假(包括基本的和补充的),并在休假期间保留其工作岗位职务。年假期最少为24天,最长为56天。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员工可享受24天的基本年假,如不满18周岁者则可享受31天的休假。从事科研教育教学人员可享受56天的年假。有些企业的职工因其工种原因,年休假自行规定,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天数。补充休假是针对某些特殊工种的职工,如从事繁重的,有碍身体健康的;其他国家法律规定为特殊工作的,其休假时限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实施。
假期时限和待遇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年假中不包括节日天数。在一个单位工作的第一年,持续工作6个月者可享受完全的年假和补充假,两年后职工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在任何时候享受年假,但须在休假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年假可分两次休,但每次不得少于14天,剩余部分应在本年度内休完,不能累记。员工如在年假未休完的情况下即被解聘,其单位须按剩余日期予以资金补偿。可以说,乌劳动法较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并得到了普遍实施。
休假过多变法呼声四起
不可否认,节日休假多对企业经济效益乃至国家经济都将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人们在享受如此众多的休息日的同时,恐怕还得需要巨大的经济实力来支撑才行。从1997年开始就有人士提出修改劳动法,取消劳动法第76条的规定,即“如节日与休息日逢合,不再顺延一天”。据乌国内相关方面专家评估,因节假日过多,一年中节日与假日重合的情况大约能占到一半,即有五天可能与假日重复,这五天工作时间变成休息日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约5亿格里夫纳。据记者在乌克兰工作的体会,办事时间上必须要留有充分余地,充分考虑节日休假因素。在乌克兰,连续休假五六天的情况十分正常,最多时甚至可能出现长达10多天的休假。比如从每年的12月24日开始,便是西方的圣诞节来临,随后又逢新年,接着是俄历的新年,如此前后叠加,休息日将近半个月;另外还有每年4月底的复活节,几天之后就是五一劳动节,接着是胜利节,前后也有10来天之多,尽管其间断断续续,国家并没有连续休假的规定,但其实际效果却与“长假”无异。
针对这些问题,有议员和相关部门先后几次提出法律修正案,但结果均是不了了之。无论如何,司法部已经提出要重新规范国家节日、宗教节日、非工作日以及休息日的法律概念,以便让人们更好地在充分紧张工作后享受休闲放松,相信此举必将对乌克兰传统上的“休假文化”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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