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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首例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 新规重新定性

    日期:2007-10-16     作者:王宏林    阅读:1,265次
    近年来,机动车辆骤增,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盗抢骗机动车,非法收购买卖被盗、抢、骗机动车案件不断上升。

盗窃、销赃有罪,可介绍卖赃者如何处理,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个空白。10月15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进行了宣判,来自洛阳市的无业人员朱新奇因介绍他人将一辆没有合法有效来历证明、价值16.25万元的本田雅阁3.0轿车以2.4万元的价格卖掉,被法院依法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悉,隐瞒犯罪所得罪出自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学界人士认为,该司法解释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被盗抢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为打击目前“两抢一盗”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法律适用渠道。朱新奇也成为该司法解释出台后,郑州市因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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