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律师到场”
日期:2007-08-02
作者:杜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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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管部门出台了《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其中第十一项规定: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律师到场,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这一举措引起了司机朋友的极大关注,有评论文章指出:车祸现场,律师到场最低要5000元,司机担心请不起。
对此,笔者认为,正确看待交管部门出台的这一便民举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交管部门这一便民措施中规定的“可以请律师到场”,指的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受交通警察询问时,聘请和委托律师到场。因此,这里的到场指的是接受询问的现场,也就是交通队办公地点,而不是指请律师前往“车祸现场”。当然,在交通事故现场接受询问的,同样可以聘请和委托律师前往。
第二,这一措施,的确在提高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律师服务从事后单纯的人身损害索赔提前到了事故的现场处理,大大拓宽了律师在交通事故中的服务空间。在律师调查取证方面,使律师向交管部门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有了明文规定。
这是一个重要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