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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

律师法修订,给百姓哪些新权益

    日期:2008-06-20     作者:解放日报    阅读:1,117次
    从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开始施行。新法实施后,将给百姓带来哪些新权益呢?

就此,我们邀请司法部修改《律师法》全国10人专家组成员、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所长王俊民教授,解读新法亮点,服务读者所需。

个人律所,

让百姓请律师选择更多

背 景

我国律师业发展到今天,已出现发展不均衡的状况。我国过去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这些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均具有一定规模,但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服务的对象大多数是单位客户。而老百姓个人打官司,如果案值小的话,要想找一位合适的律师,往往很困难。

如今,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并对申请个人办所的律师的工作经历和职业信誉,以及律师事务所对债务承担的责任等都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可以说,新修订的《律师法》首次为律师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亮了“绿灯”。

说 法

赋予个人律师事务所合法地位,将给整个法律服务市场带来巨大的变化。因为个人律师事务所较目前国家出资、合资、合伙的律师事务所成本更低,能够以更低的收费为老百姓提供更贴近生活的服务,在服务品质上也有望做到更专业、更单一对口。

事实上,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已经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这些个人律师事务所能为客户提供包括保险、金融和医疗等方面的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服务。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今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增多,它们将与具有规模优势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形成互补。这样一来,老百姓以后聘请律师完全可以像逛“超市”一样,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和实际需要挑选最适合自己的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

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有权见律师

背 景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在我的律师到来之前,我不会回答你的任何问题。”

这两句影视剧中的经典台词,恐怕是很多人对律师的最初印象。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难以会见当事人却是一直困扰律师的一道难题。尽管我国以前的相关法律对律师“会见权”也有所规定,但实际上,律师会见当事人往往要等上一个星期甚至更久才能获得司法机关的批准,这很容易造成一些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失去第一时间得到保护的机会。“会见难”,已成为许多律师在执业实践中的共同感受。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成为备受关注的条款———该条款对律师“会见权”明确予以了立法保障。

说 法

根据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从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这一规定,无疑有利于保障律师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尽早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促使案件公正处理。事实上,这一规定是全新的,它对律师的权利进行了扩大。而律师权利的扩大与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百姓权利的扩大和法律保障的加强。今后,“会见权”有了立法保障,律师就能够尽早介入案件,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陈述案情,

当事人可放心和律师谈隐私

背 景

实践中,律师在承办当事人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往往会接触到当事人的一些个人隐私,有时也会涉及到个人或者公司的财务状况等当事人不愿透露的问题。由于律师具有知悉当事人这些情况的执业便利,一旦其泄露了当事人不希望别人知晓的情况,便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烦恼和不必要的麻烦。

为此,新修订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说 法

新《律师法》的这一规定,扩大了律师保密义务的范围。有了这层保障,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打官司时就可以和律师之间实现更好的沟通,当事人也可以更加放心地对律师谈自己的隐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律师法》的规定,如果律师故意或无意泄露了当事人隐私或不愿泄露的消息,当事人可以向地市一级的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在查证情况属实后,将给予有关律师警告处罚,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将给予有关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法庭辩论,

律师有言论“豁免权”

背 景

“唇枪舌剑,激辩真伪”。一直以来,这都是律师这个职业留给人们的直观印象。但事实上,由于担心自己在法庭辩论时发表的言辞可能受到追究,许多律师在法庭上辩论时并非那么慷慨激昂,而往往是“有所保留”。“想为当事人仗义执言,又恐不慎言论带来牢狱之灾”成了不少律师的“难言之隐”。确实,前几年律师刚下法庭就被以“诽谤罪”、“伪证罪”强制羁押的报道并不鲜见。如果律师们总担心泥菩萨自身难保,他们又如何为他人仗义执言呢?

现在,为保障律师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新修订的《律师法》增设了“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的规定。

说 法

这一规定,实际是对律师“豁免权”的重大突破,它确保了律师在法庭上履行职务时没有后顾之忧,为律师和检察官创造了一个平等的舞台,让律师能够大胆充分地运用自己掌握的专业,针对案件发表代理或辩护意见,这对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当然,律师不能滥用这一权利,毫无限制地发表言论。因为新《律师法》同时规定,如果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依然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此外,新《律师法》还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这表明新法引入了对律师人身权利保护的监督机制,将从司法角度充分保护执业律师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权机关滥用权力。

请求法律援助,

律师拒不履行要受罚

背 景

根据新《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还规定,如果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将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律师事务所拒绝提供法律援助义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说 法

帮助弱势群体,是重大的民生问题。这方面,新《律师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即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者,将不再只接受道义上的谴责,而必须承担实实在在的“惩罚”。对于生活困难请不起律师的家庭和个人来讲,这无疑是个好消息,更多的人将因此有机会接受法律援助。

说白了,法律援助制度就是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确立的,是让经济困难的人也能打得起官司,也能得到法律的帮助,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新《律师法》实施后,执业律师将提供更多符合标准的免费或低价法律援助,使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能惠及普通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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