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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修改刑法罪名 新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日期:2007-11-06     作者:中新网    阅读:1,527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11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5日)联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调整后的新罪名于11月6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此外,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替代,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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