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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社会公共服务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共享单车保证金”专题研讨会

    日期:2017-07-06     作者:社会公共服务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7年7月5日上午,市律协社会公共服务业务研究委员会在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举办共享单车保证金专题研讨会,邀请上海自行车行业协会主任薛量先生参加,社会公共服务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马永健律师、副主任郑震捷律师、委员吕璇璇律师等研究会委员参加。本次专题研讨会聚焦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定性以及监管规制。
       会议对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探讨。马永健律师认为,共享单车押金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然而中国担保法中并没有“押金”这个概念。从法律属性上看押金属于担保物权,实践中在房屋租赁、酒店入住等方面押金广泛使用。但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共享单车能否收取押金还值得商榷,尤其是共享单车突破传统押金“一对一”、“小部分金额”的使用惯例,而变成“一对多”、“多倍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已突破押金的原有属性和用途,甚至造成巨额“资金池”,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具有金融属性,必须对其进行一定规制来防止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不能返还押金而导致的社会风险。现阶段从规制押金收取、使用、监管模式等入手,可以倡导共享单车企业关注商业运营本身,提高服务质量,改变商业模式,实现共享单车的有序竞争和可持续发展。如果任由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收取和支配使用押金,就会让一些企业急功近利,甚至把共享单车作为融资平台而根本不关心、不关注运营和服务本身,最终会酿成类似P2P的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池风险,一些共享单车运营商关闭和跑路是可以预料的,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可以预见的。
       吕璇璇律师表示,如果对共享单车押金的属性进行细分,其中部分作为担保物权用途,另外一部分可以比照“单用途预付卡”的预付费功能进行理解。应当逐步推行第三方资金监管,去资金池化,降低风险,确保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上海自行车行业协会主任薛量表示,根据交通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意见,将鼓励企业实行免押金租车,收取的预付资金需要接受监管。很有必要对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属性进行探讨,并表示将加强联系,共同商讨能否通过保险公司的信用保证险种,实现共享单车的押金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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