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该草案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县实 际,优先在自治县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适当降低配套资金比例,属于国家、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的,免除配套资金。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地方事务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资金负担比例全额安排。省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治县的配套资金比例,应当低于省对国家、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比例。
此外,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优惠政策,也有望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该草案规定,省、有关设区市和自治县财政应当设立安排支持不发达民族地方发展资金、民族乡补助金以及少数民族工作特需经费、民族事业费,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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