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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细化妇女权益保障 界定五种性骚扰形式

    日期:2006-10-30     作者:曹玲娟    阅读:1,482次
    日前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

    办法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有关部门和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据介绍,去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增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款,但由于缺乏对性骚扰具体形式的界定,因而在实践中难以有效操作。为增强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对国家法律形成补充,上海通过地方立法对该条款首次进行了细化。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中对于性骚扰的惩戒措施规定,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曹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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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言骚扰: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个人性隐私。

    文字骚扰:将骚扰性语言化为文字,投递淫秽文字。

    图像骚扰:故意给对方观看黄色图像或限制级录影带等。

    电子信息:用短信或电子邮件,故意发送黄色文字、图像。

    肢体行为:主要为公共场合身体上的骚扰,如在公共汽车上,故意紧贴对方的身体,在街道上故意接近他人,产生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