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先生诉称,2005年8月,北京先知律师事务所作为缴费单位为一部分律师在朝阳区社保中心办理了社会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但从2006年4月1日起,先知律师事务所将律师向所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擅自挪用,未予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原告多次向朝阳区劳动保障局反映,但被告拒绝对该所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法定职责。
原告认为,依据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对其所聘用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据此,律师事务所为律师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明确法律依据,被告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律师事务所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理应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对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欠缴原告社会保险费进行监督检查、责令补缴并予行政处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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