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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访外国政要可授荣誉市民

    日期:2007-09-21     作者:王纳    阅读:1,508次
深圳市拟立法对到访的外国政要可以直接授予其荣誉市民的称号!这将成为国内首个做出类似规定的城市。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修改案草案)经深圳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昨日下午正式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分组讨论会上进行审议。参与审议的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这一方案基本可行,有些细节方面需要修改。

类似规定国内其他城市还没有

荣誉市民是为了表彰和鼓励对深圳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士而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修改案草案增加了政府对一些特殊身份的人士直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这些人士包括两类:“一类是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会领袖;一类是友好城市的行政首长、议会议长。”

修改案草案中明确提出,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会领袖和友好城市的行政首长、议会议长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直接被市政府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而无需履行推荐申报、联席会议初审、公示、市政府审议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程序,但应在作出授予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在深圳市政府的提请审议报告中指出,对于授予到访的外国政要荣誉市民称号,国内其他城市没有类似的规定,国家目前也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此规定具有创新性。作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访的外国政要身份特殊,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有利于扩大深圳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直接授予称号是一种创新

记者还从会上了解到,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是属于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这次修改案草案是通过法规形式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权力部分的授权给了政府。这在国内是一次创新。

修改案草案中指出,到访的外国政要一般在深圳停留时间短暂,如果按照正常程序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则事实上较难操作。因此规定对到访的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士,政府可以直接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如果国家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

个人也可申请荣誉市民称号

修改案草案还增加了符合条件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也可由本人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评为“深圳市荣誉市民”的规定。

不仅如此,修改案草案还提高评选标准,要求被授予荣誉市民的人士必须长期参与深圳的经济建设并有重大贡献或者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面对深圳作出重大贡献。

在评选次数和人数方面,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每次不超过十名。

包括两类:一类是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会领袖;一类是友好城市的行政首长、议会议长。

对“外国政要”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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