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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剑指律师执业三难题

    日期:2008-05-30     作者:李 明 徐晓敬    阅读:1,197次
——— 作为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律师在今天的社会大舞台上正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在律师行业队伍日渐壮大的时候,如何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 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将正式实施。新《律师法》新增、修订条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 目前,我省共有律师事务所535家、从业律师5617人。2007年,全省律师共为8298家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担任法律顾问,承办各类案件95273件,提供法律援助3998件,解答法律咨询20余万人次,涉及财产标的额243亿元。

——— 新《律师法》的实施,对律师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服务和谐社会的职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期待,也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是一次全新的挑战。

律师四大权利落地三大难题破解在即

在律师界广泛流传着一句对律师职业的文学描述:律师是一种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

省司法厅厅长张家成解释说:这里所说的难主要是指中国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题。“三难”表面上是律师与公权之间的争夺,实质上却是公权与私权的博弈,因为律师代表的是公民权利。

张家成认为,新《律师法》最大的亮点是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内容,特别是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增加了律师的职业豁免权。

在港台影视剧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一句台词:“在我的律师来之前,我不会回答你的任何问题。”然而,司法实践中,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通过三道关口:办案民警口头同意;公安局法制科同意;看守所同意。结果可想而知,想会见一次当事人,没有个十趟八趟的,根本看不到影儿。“会见难”是很多律师的共同感受。

新《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自由会见权’终于回归了,不再担心跑断腿了。”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洪波律师说:“表面上看这一条似乎解决了会见还要不要批准,会见会不会被监听等问题,实际上这一条规定已经把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的地位基本上确定下来,那就是从侦查阶段开始,始终下来律师的权利是一样的,律师要求会见可以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可以会见不被监听。换言之,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就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了。”

关于“阅卷难”的破冰问题,鞍山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庆阳认为,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得很好,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律师就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到法院则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而在过去,审查起诉阶段只能看到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相对于上述“两难”而言,对“调查取证难”律师们的呼声最高。陈庆阳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从哪里来?当然离不开调查。”

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对于律师的办案调查收集证据,给予了两个渠道,一是申请办案机关调查,二是自己调查。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陈庆阳认为这是相当大的进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律师调查取证要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而在实践中基本上无人同意。“律师没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利,就像士兵没有武器一样,根本无法履行好职责”,陈庆阳强调道。

律师执业风险问题,往往限制了律师作用的发挥。律师被当事人殴打,被非法拘禁,甚至因担任刑事辩护人入狱的事件,让律师感到职业救济途径的乏力抑或缺乏。

新《律师法》特别增加了一章律师职业豁免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陈庆阳认为,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的免责规定,对律师正常开展工作非常重要,更有利于保障律师履行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职责,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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