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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细则应纳入地方立法

    日期:2008-06-26     作者:钮怿    阅读:1,030次
    昨天下午,上海市政协十一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届市政协首份常委会建议案——《关于上海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若干建议》。建议案提出,要将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细则纳入当前地方立法计划,建议调整人大或政府立法工作安排,争取在今年下半年即着手进行立法调研,力争在世博会开幕之前完成立法并付诸实施。
    
    据了解,2007年11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生效,但国家大法一般仅对“做什么”进行原则性规定,对执行主体和具体执行方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上海作为一个特大型城市,即将迎来奥运会的部分赛事和世博会,究竟该如何结合实际贯彻执行这部国家大法?建议案认为,上海目前尚无总体计划安排和相应实施细则的现状急需改变,有关配套政策措施需要跟上。
    
    作为建议案的重要子课题,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细则的立法提议在此次建议案的酝酿过程中几经修改。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还专门提交了书面建议,作为常委会建议案的重要附件。记者从中了解到,上海虽然在全国率先探索城市防灾体系建设,建立了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对的体制机制和法制”为核心的应急管理体系,但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由于相关法规制度不够完备,影响了本市应急指挥系统的高效运转和资源有效整合。
    
    书面建议认为,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细则应结合上海的气候特征,特大型城市建筑和人口密集、能源化工和交通设施生产运行情况复杂,发生社会性时间不确定因素较大等特点,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注重实务操作,体现应急组织指挥的时效性原则。在立法过程中,还应全面梳理、健全现有的公共安全法规,查漏补缺,确保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和处置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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