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日期:2007-09-19     作者:郝亚琳    阅读:955次
    国家质检总局31日发布第99号局令,正式颁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对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进行规范管理,促进我国出口水产业规模化、科学化发展,保证出境水生动物国际贸易健康卫生和可持续发展。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包括总则、注册登记、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六章四十八条,涵盖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查3个制度,1个出境水生动物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加强监控计划,以及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评定内容。

这一办法适用于对养殖和野生捕捞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其管理对象包括鱼类、软体类、甲壳类等水生动物(包括其精液、卵、受精卵),如鱼、虾、蟹、贝、螺等。

对于龟、鳖、蛇、蛙、鳄鱼等进出口贸易中常见的两栖、爬行类动物,由于大多数两栖类和爬行类动物缺乏必要的疫病监测手段,疫情复杂且难以控制,而且其中含有我国禁止出境的保护物种,各国也多将其纳入水生动物管理范畴,因此,上述活动物的检验检疫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据介绍,我国是世界水产养殖生产大国,然而,随着世界范围内水产养殖业及其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对水生动物疾病、生物安全、水产品食品安全的重视与日俱增,对水生动物的卫生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因此,制定全面的管理办法,建立操作性强的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规范流程,完善我国水生动物进出境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为检验检疫机构和检验检疫人员提供依法行政的依据,规范并加强我国对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