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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温津贴每天至少10元

    日期:2007-07-19     作者:解放日报    阅读:1,458次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昨天发出《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对今年在通知发出 前已有的高温日,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发放高温季节津贴。

    《通知》还要求,各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温作业和户外作业的行业,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通知》还明确,企业在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不能影响高温岗位工作劳动者的高温岗位津贴的发放,并继续做好高温季节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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