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收费代理官司 北京一律师被叫停执业一年
日期:2004-11-24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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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吴某未经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私自为唐山市冀营水泥厂代理民事案件,收取6000元代理费。今天,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吴某严重违反了《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持北京市司法局作出给予停止执业一年,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1年7、8月间,唐山冀营水泥厂与北京律师吴某取得联系,要求为该厂打一起民事诉讼官司。冀营水泥厂支付代理费6000元后,还获得吴的一张承诺。此后,吴某便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身份,参与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中。事实上,该律师所未与冀营水泥厂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吴某也未能开具发票。2002年9月,冀营水泥厂就代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向北京市律师协会递交了投诉状。2003年7月1日,市律协作出给予吴某所在律师事务所公开通报批评的处分;给予吴某停止执业3个月的处分;同时将此案移送至北京市司法局,建议给予吴某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吴某本人相应的行政处罚。2004年2月,市司法局告知吴某拟将给予停止执业一年,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的行政处罚。吴某当即提出要求听证。3月11日,司法局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吴某停止执业一年,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司法局作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审查和作出处理的职责,有权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吴某擅自收取冀营水泥厂代理费6000元,并承诺代理事项,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据此,认定司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