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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通过《决议》支持行政审判 德州“民告官”案件司法环境进一步改善

    日期:2007-08-10     作者:郑春笋 宋 伟 刘慧晶    阅读:1,267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应诉,法院的生效判决必须坚决执行,法院的司法建议必须认真对待。”这是7月底,山东省德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决议》中提出的。 

   据悉,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所作的《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了这样一些问题:法院受理和审判“民告官”案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判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少数行政机关“官本位”特权思想严重,在已经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不愿意当被告、有抵触情绪,不应诉、不举证、不履行生效判决。人民群众的行政诉讼意识还不够强,不敢告、不愿告、不知告的问题比较突出,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就错误地认为“官官相护”而不断地上访。 

   德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在听取了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报告后,当天即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决议》。

   《决议》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应诉,法院的生效判决必须坚决执行,法院的司法建议必须认真对待。对干扰、抵制法院依法办案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帮助排除和解决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市人大的这一决议,为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民告官’案件着实撑了腰、壮了胆,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将更加顺利。”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尚洪立说。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积极推动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为改善法院行政审判的外部环境而不懈努力。1998年,德州市两级法院仅受理“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286件,曾在当年度山东省法院行政审判考评中倒数第一。而2001年,他们受理这类案件数超过千件;2002年在全省法院行政审判考评中名列第二;2006年,全市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达到1544件,德州中院行政审判庭被荣记集体三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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