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做好律师代理民行案件申诉工作
日期:2004-02-11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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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作用 保障合法权益 1 月 10 日,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与区检察院联合召开了律师如何做好民行案件申诉代理工作交流座谈会。闵行区检察院陈宝富检察长、高永华副检察长, 闵行区司法局程链明局长、何建芳书记出席了座谈会,司法局律公科、基层科和检察院民行科的同志参加了会议。全区 10 家律师所和8家法律服务所的主任全部到会。 会上,检察院民行科阮文杰科长对去年7月成立“代理民事、行政申诉网络”以来的工作进行了总结,他说,网络成立以来,能健康、有序的开展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果: 由于律师的介入,许多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经过律师做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使进入检察机关的申诉案件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2003 年,由律师代理申诉的案件比例由原来的18% 提高到了29.5%,数量达到了13件。去年律师代理的申诉、审查结果不符合抗诉条件的9件案件,由于律师做了大量的息诉工作,因此没有发生一件当事人缠闹上访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在座谈会上,律师提出要抓典型案例的宣传,要扩展网络的边际范围,要在工作中抓住重点;检察院的领导提出了加强宣传、检务公开,考虑网络的地区互补性等;司法局领导提出要加强宣传工作,加强沟通和联系,加强新工作机制的探索。 在新的一年里,工作如何开展,律师如何进一步做好代理申诉工作,发挥自身的作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上,律公科从指导者的角度对律师在代理申诉工作中提出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一) 要不断加强学习, 精通申诉业务。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才,在相对接触少而又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申诉领域,我们律 师一定要注意不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以不断提高网络中代理的案件质量,提升我们闵行律师的社会信誉度。如,加强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要有提前学习的意识。 (二) 要把握好律师的代理权限。律师代理申诉的民行抗诉案件有一定的限制。一方面,律师对申诉无实体处分权。申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代理申诉的律师只不过是完成当事人申诉的意思表示,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就提出申诉,也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就撤回申诉。另一方面,律师代理提出申诉后具有不可撤销性。民行申诉案件一经检察机关受理进入法律监督程序,当事人对申诉便无处分权,律师也不能自行撤回代理的申诉。 (三) 要摆正代理的位置。律师代理民行申诉并不必然引起抗诉。案件是否抗诉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民行申诉的代理期望值要适度,不能给申诉人打“保票”。案件抗诉后,律师要有平等平衡的代理心态,不可利用检察机关出庭支持抗诉的优势变成“第二监督者”, 居 高临下遏制对方当事人,或者过分依赖检察机关出庭支持抗诉,消极地参与法庭调查和抗辩,造成被动。不然,既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和再审的审判效果,对律师自身的信誉也会造成损害。律师们要时时注意自身的言行,成为“律己之师”, 平时言行和办案中,要同我们的行风建设工作结合起来,不在申诉工作中发生有责投诉。 会议最后,闵行区司法局律公科和检察院的民行科的同志也表示将对在座谈会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思考,作为指导和主管机关,为我们的律师们更好作好代理申诉工作,司法局和检察院要为全区132名律师做好服务工作,把工作放在宣传和总结两个重点方面,工作作到三个善于:一是善于与检察院的横向沟通和联系,将最新的信息传递给律师,二是善于将网络中的典型案例和优秀律师及时报道,三是善于将好的工作方法及时加以总结,肯定成绩的基础上看到努力的方向,增强网络的实际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