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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讨回77万元

    日期:2007-06-14     作者:陆一波 通讯员 李鸿光    阅读:1,700次
    一家保健公司委托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打官司,却不愿支付风险代理费。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应支付该律所风险代理费77万元。据悉,这是去年底律师收费新规实施后本市首例风险代理费案件。
去年1月5日,某保健公司委托该律所代理一场房屋租赁诉讼案。双方约定,如法院判决或调解,公司应得金额的10%作为风险代理费支付给律所。
庭审过后,公司于去年9月发函表示不再继续聘任律师。而律所表示,他们已完成合同约定的诉讼代理义务,不认同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不久,保健公司通过法院判决获得相应金额的钱款。因公司拒绝支付风险代理费,律所将公司告进法院要求公司支付10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所与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于法不悖,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鉴于公司向该所出具终止委托代理诉讼函后,该所律师未能继续参与诉讼,应酌情减少风险代理费。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律师收费中的风险代理费一度不被法律认可。去年12月出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了风险代理的收费形式,并规定多数民事案件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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