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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争议解决机制创新研讨会综述

    日期:2014-01-14     作者:现代物流业务研究委员会、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31224日下午,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研究委员会、现代物流业务研究委员会在上海律协第一会议室联合举办“自贸区争议解决机制创新”研讨会。现代物流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张嘉生律师主持,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赵平律师作主题演讲,70多名律师、专家参会,共同围绕研讨会主题发表意见和看法。

一、研讨背景:争议解决机制创新的重要性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自贸区”)于2013929日正式挂牌成立。“自贸区”的成立引来了无数注目的目光,在成立前后的数月间更是各种消息以假乱真。“自贸区”成立后,国家陆续颁布、制定数十项法规、制度,其中大部分规定仍较为宽泛,有待进一步细化,然而从这些规定中已经可以预见,深入改革和突破的号角正在吹响,序幕已经拉开。

在赵平律师的主题演讲中,首先援引并解读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等政府的重要文件,从文件的字里行间中,进一步理解党和中央政府对建设自贸区关键的“法治建设”、及“创新”的重要精神和要求。

如何真正发挥“自贸区”作用,吸引境外企业的进驻,引导资金的活跃,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真正的益处从而带动内地经济进一步发展?首先,应有一个更加适应于国际市场环境的争端解决环境。这也是围绕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且配合建设上海四个中心的需要,力争把上海建设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需要。围绕这个目标,“自贸区”建设关键词之一,就是考虑如何“创新”。

同时,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是自贸区能否长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自贸区是否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志,也是跨国公司、大型国企和民企考虑把总部、主要运营机构和资金调度中心放在自贸区的关键。同样,争议解决机制的创新也与上海法治环境和上海律师业务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自贸区争议解决机制创新的几个主要问题

1、自贸区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

“自贸区”要吸引各种企业入驻,其市场必应符合于现有国际交易惯例、行业惯例,换个说法,就是必有能吸引企业入驻的理由。但另一方面,开放的同时还必须要有秩序。由此而言,“自贸区”内建立一个更加可融合于国际化的法治环境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法治环境下“自贸区”内市场经济主体之间争议解决机制处理,首先必然就是法律适用的问题。

在“自贸区”内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可以在适用中国法的一般原则下,以冲突法为基本依据,充分考虑涉外争议所涉全球性、区域性国际公约、惯例的适用。特别是在商事仲裁的情况下,面对两个商事主体,是否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更加宽泛的适用外国法、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由此可促使一些商事案件的裁决更加符合现有国际惯例,或减少因缺少对一国法律的理解,而对法律理解产生偏差,及担心结果的不可预测性。

2、“自贸区”争端解决机构

要求“自贸区”日益繁荣、活跃,则需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由此不可避免的也会导致区域内各类纠纷数量的激增,特别是各个行业的商事纠纷。这将大大增加现有争端解决机构,特别是法院审判的压力。

由此,在“自贸区”内,可尝试分不同层次、领域建立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从纵向来说,可在现有基础上,加强小额案件的快速裁判和小额纠纷调解程序,以促进小型纠纷解决的快速、有效性;从横向上来说,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增加、强化各类商事仲裁的作用,并可在适当时机,引入国外专业仲裁机构,如伦敦仲裁、香港仲裁等于“自贸区”内设立仲裁或代表机构,给予市场经济主体更加宽泛的选择机会。这亦将促进上海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建立。

3、引入更多的制度创新和变革

如上所述,随着法治环境的进一步建立、健全,可促使中国现有诉讼制度与国际纠纷处理的进一步接轨,从程序上包括庭审语言的选择,法官、仲裁员人选和聘用机制多样化,代理人选任范围限制的减少;从制度上可在适当的时机引入证据公示程序、作证豁免制度等符合我国“自贸区”实践的内容。伴随法治建设进程,致力于与国际接轨,吸纳、改革,促使司法制度的更加完善、并使其可适应于“自贸区”特殊情况及中国司法环境。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期许

与会律师列举了对“自贸区”争议解决机制创新的一些畅想。与会的不少律师认为,创新发展,要先明确“创新”的定义,及其内涵和外延。究竟是弥补短板还是照搬外国经验?还要清楚目前的定位与目标,以及走向目标所选择的路径。

其次,纵观我国现有法治环境,仍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即为判决、裁定的执行极度困难。伴随着“自贸区”争议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建立、完善,然而所有如法院、商事仲裁、调解机构所作出的裁决、调解结果,及境外判决的执行问题,仍亟待解决。否则,将可能导致所有争端解决机制最终的解决结果落空,使得所谓的争议解决机制在原地打转,从而无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维护“自贸区”的法治平衡。

再次,一些制度的建立健全,仍依托于社会法治环境的养成以及社会道德观念的树立。研讨会上众多的发言者都提到了“信用”二个字。尤其是入驻“自贸区”的企业和组织,如何将“宽进严管”落到实处,使“自贸区”健康发展,其信用制度的建设也是必不可少的,甚至可以将它视为一个必须的基础工程。为此“自贸区”可进一步引入个人信用制度、证人制度,培养诉讼成本控制的理念,真正做到让每一个社会人知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从而维护司法尊严,保障现有司法、诉讼制度能得以有效执行。

 

与会律师通过三个多小时的研讨,提供个人的建议和畅想,望可为国际贸易中心、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建立尽绵薄之力。

(市律协现代物流业务研究委员会、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研究委员会供稿)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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