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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浙沪三地律师观点大撞击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该不该?

    日期:2006-09-19     作者:文汇报    阅读:3,398次
    上视新闻综合频道《撞击》栏目、文汇报社会政法部与上海、江苏、浙江三地律师协会合作举办的《江浙沪律师大撞击》特别节目昨晚播出,首场“撞击”话题为:该不该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持正方观点的为上海二队孙彬彬、马赛、周乐多3名律师;持反方观点的为江苏二队张海燕、潘晓辉、杜红3名律师。他们围绕上海发生的一起高中生勇擒偷车贼
 
事件,施展了辩才。

今年3月初的一天,上海市北中学高三(1)班学生彭吟在放学回家路上,路过西藏北路的一家花鸟市场,他忽然听到一阵响声,接着看到有4个人围着一辆停着的助动车,正在砸锁。彭吟意识到这帮人在偷车,立刻上前制止,但偷车人根本没把这个小毛孩放在眼里,拿着一把榔头砸向彭吟。在几个偷车人想把助动车开走时,满头是血的彭吟还死死拉住助动车不放,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其中一个偷车人被抓住。

彭吟被送到医院处理伤口。当有人得知他还是个高中生时,夸他是个小英雄。为了不耽误6月份的高考,彭吟在伤后第二天继续赶往学校上课。但身为医生的母亲却很为彭吟担心:“CT做出来头皮血肿,就怕万一这次受伤影响孩子记忆力,妨碍了高考和今后的学习,如果这样就太遗憾了。”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关注,随之发生了“该不该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争论。

▲正方总观点:面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应该见义勇为

正方观点之一:见义勇为是指为了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一种行为。见义勇为是一种难能可贵的精神和勇气,是一种美德,必须要从小培养。假如未成年人不可以见义勇为,不应该鼓励,那么辩题中彭吟的行为也得不到肯定,更别提奖励了。对这样一个漠然的社会,怎样才能够弘扬正气和正义呢?古人云“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见义勇为理当从小鼓励和培养,难道能指望18岁的时候突然就具备了这种美德吗?

正方观点之二: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确实存在风险,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是让未成年人去见义蛮为、见义妄为,见义勇为不等于流血牺牲,不等于贴身肉搏,报警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等见义智为,也是见义勇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在见义勇为的事迹中可以看到很多智斗歹徒的例子,难道智斗歹徒就不是见义勇为吗?

正方观点之三:见义勇为是勇敢面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态度,对这种态度当然要鼓励了。不能因为见义勇为和未成年人自我保护之间存在矛盾,而否认了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行为,恰恰应该教会未成年人在见义勇为的时候加强自我保护的方式方法,自我保护是教育未成年人的一个重要环节,而见义勇为是要告诉他们有勇气去面对困难,这两者当然不矛盾。如果一个少年进行了见义勇为行为后,回到家只能对父母说“对不起,我错了,下次再也不敢了”,这难道就是愿意看到的现象吗?难道“见义不为,看到违法犯罪先逃”的少年儿童,就是所要求的未成年人吗?

▲反方总观点:面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应当鼓励未成年人去见义勇为

反方观点之一:鉴于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有限,往往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不能进行合理的预见,也难以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让本应受保护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这无异是以卵击石。尽管辩题中的彭吟精神可嘉,可是也应看到,见义勇为的行为使他头部受伤,甚至险些影响记忆、影响高考、影响一辈子。

反方观点之二:对国家来说,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对社会来说,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明天;对学校来说,未成年人是学校的希望;而对家庭来说,未成年人则是家庭的快乐,让未成年人远离危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既不负有见义勇为的法定义务,又不负有道德义务,作为社会保护对象的未成年人遇到高度危险时,不能要求他们以舍身救人的方式来见义勇为。

反方观点之三:最近有消息报道,湖北一名10岁小孩不幸落水,现场4名13岁的女孩入水相救,结果全部溺水身亡。难道这种同归于尽式的见义勇为还值得提倡吗?见义勇为是一种美德,但强加到孩子们身上,就是对生命权利的漠视,未成年人是一个弱势群体,不应当对他们赋予太多的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

本报记者徐亢美顾一琼整理

《江浙沪律师大撞击》下期预告

今晚,上视新闻综合频道《撞击》栏目将播出《江浙沪律师大撞击》第二场节目,“撞击”话题为《同命不同价,合理吗?》本报将于明日摘要刊登节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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