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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出从事传销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日期:2001-04-18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2,396次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在一份批复中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