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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禁止孕妇从事危险工作

    日期:2007-10-16     作者:张作亮 通讯员 张爱强    阅读:1,548次
     15日记者从烟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获悉,为保护广大女工的健康权益,尤其是保障孕期、哺乳期妇女的健康权益,该所将加大检查力度,坚决制止某些单位安排孕期、哺乳期妇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为,同时向制鞋、箱包、电子、玩具等职业中毒高发行业发出警告,任何行业和单位都应关注女工,关爱下一代,不要让孕期、哺乳期的妇女干“危险”的工作。

    据烟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在介绍即将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时透露,我国拟立法明确不适合女性的岗位。以法律形式明确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应该算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女职工的就业权利,促进就业公平,从预防职业病的角度来看,这也是保护广大女工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早在2002年颁布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烟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有关专家指出,在制鞋、箱包、电子、玩具等职业中毒高发行业中,女工占了大部分。孕期、哺乳期妇女处在特殊的生理状态,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病危害,这些危害不仅对她们自身的健康构成损害,而且会对下一代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某些毒物在体内累积,可以引起死胎、流产,甚至胎儿畸形。有些职业病危害因素甚至可通过哺乳进入婴儿体内造成损害,因此需要对妇女予以特殊保护。

    烟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社会都应该关注女职工的健康,如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职业病防治法》,安排孕期、哺乳期妇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为,请拨打烟台市卫生监督所举报电话6602951,该所将依法维护广大女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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