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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出“无罪辩护”

    日期:2007-07-03     作者:陈瑞    阅读:2,716次
    “我一直忠于我的事业,在枪林弹雨中,都没有皱一下眉头,怎么可能为了一万五千块钱,而丧失我的原则……”昨日,合肥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直属大队原大队长沈钊涉嫌受贿案(本报曾报道),因发现新证据,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进行一审第二次开庭。

律师作出“无罪辩护”

沈钊之所以被公诉机关送上法庭,是

因为其涉嫌在一次抓赌行动中受朋友陈某请托,令被抓的赌场老板轻易逃脱,并因此收受对方15000元“好处费”。在此案第一次开庭时,沈钊称,钱是给110直属大队的,并不是给他个人的。

“我有新证据提交给法庭”,昨日,沈钊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洗车店老板张某的证言,以证明沈钊所收的15000元,有4200元用于110直属大队的汽车清洗和保养。此外,沈钊还提出,他帮大队买了一台取暖器,价值1000多元。“沈钊收的15000元中,有证据证明的为单位开支5000多元,送给了一名副大队长5000元,那么即使剩下的钱全部用于沈钊个人消费,数额也达不到受贿罪的起点数额———5000元”,沈钊的辩护律师当庭提出,沈钊的行为并不构成受贿罪,应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而不是刑事处罚。

同时,辩护律师称,公诉机关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沈钊有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因此为沈钊作了无罪辩护。

公诉人建议不能判缓刑

昨日,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包括当晚的电话单、沈钊在纪委交代的书面材料、合肥市公安局的函等4份证据,来证明沈钊凌晨抓赌后,曾频繁和陈某通电话,并在赌场老板逃跑后没有组织抓捕,事后收取了陈某的15000元。

公诉人提出,赃款的去向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沈钊的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在此案的两次开庭审理中,沈钊的认罪态度极差,建议法庭对沈钊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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