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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修改条例:企业恶意向太湖排污将受百万重罚

    日期:2007-08-13     作者:蒋德    阅读:1,388次
    为加强太湖水污染治理,江苏省修改了已经实施了11年的《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太湖流域的江苏企业如恶意向太湖排污,罚款上限将由原来的20万元提升到100万元。

新修订的条例还将规定生态补偿机制。苏州、无锡、常州等辖区范围内污染造成另一方受害的,责任方人民政府将向受害方人民政府作出补偿,补偿资金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划拨。

江苏省人大有关人士表示,面对严峻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形势,江苏省实施了11年的《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已经滞后。比如,原条例规定,故意向太湖倾倒剧毒废液废渣、含病原体污水和酸碱液,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这些惩罚的标准较低,起不到“以法治湖”的作用。

据了解,今年5月底至6月初,因太湖蓝藻爆发致使无锡市发生了水危机后,江苏省采取了一系列的治污措施。而修改已经实行了11年的《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则是为重造“太湖美”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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