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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

    日期:2013-10-31     作者:教育与文化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3年10月21日,河北省政府召开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

终身教育是指公民整个一生的教育,既包括学历教育等现代国民教育,还包括学历教育等现代国民教育以外的公职人员、企业职工、农民、残疾人的教育培训和老年人、校外青少年、家庭教育以及社区教育等教育培训活动。目前,学历教育等现代国民教育已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作了规范,而现代国民教育以外的教育培训活动发展还比较薄弱,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而后者,又是完善终身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推进教育培训活动的发展,实现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到2020年“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的目标,《条例(草案)》就终身教育体系中的教育培训活动作为了本条例的调整范畴。
      《条例(草案)》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在促进终身教育工作中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终身教育工作的领导,促进终身教育事业发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这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作。河北省立足省内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在运行机制等多方面引入了一些先进经验,符合市情,体现特色,同时明确了终身教育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具体来说,职工教育方面,公务员继续教育及创建学习型机关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企业职工教育及创建学习型企业由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共同统筹,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职工教育及创建学习型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群众团体职工教育及创建学习型单位由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社团组织职工教育及创建学习型单位由市民政局负责。
       二是规范了教育培训活动应采取的措施。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公职人员、企业职工、农民、残疾人的教育培训和老年人、校外青少年、家庭教育以及社区教育等教育培训工作,特别强调加强对农民、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的教育培训和社区的教育培训。对本省开放大学及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终身教育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了逐步建立公民学分积累、转换与认证制度,实现不同类型的学习成果互认和衔接。该法规在制定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参照《上海市终身教育条例》、《福建省终身教育条例》,《太原市终身教育条例》等规章条例,学习各省市的实践经验在实践中开展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强调形成以社区大学为龙头、县(市、区)社区学院为骨干、街道(乡镇)社区学校为主体、社区(村)分校为基础的四级社区教育培训网络,全面推进终身教育进程。
       三是规定了终身教育的保障措施。明确了终身教育的经费保障、减免培训费及给予适当补贴、教师资格要求及有关待遇和新闻媒体加强宣传等相关内容。同时,对加强终身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借鉴福建省的经验,各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各有关部门用于开展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老年教育等经费。企(事)业单位也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承担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培训的费用。
      通过立法来倡导和促进“终身学习”,有利于更新“学习”和“教育”的观念,正确规划和整合教育资源,更进一步倡导和推动素质教育;中国的经济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阶段,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形成核心竞争力,以“终身学习”来提升每一个劳动者的能力和素质,才能保证这种人才强国战略的实现,同时促进 “终身学习”社会风气的形成和河北的全面发展。
(供稿:教育与文化业务研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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