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办案人员介绍,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系无业人员,2007年4月,受被害人张某父亲之托,帮助协调处理张某与郭某离婚事宜。被告人宋某对郭某自称是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某大学教师。经其协调,张与郭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由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8万元,款到位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5月10日下午,备齐8万元款的郭某与张某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人宋某利用张与郭有矛盾不愿见面说话的心态,让张某先回家,自己跟郭某一起去银行看钱是否到账。到银行后宋某让郭某将8万元款转入她新办的一张活期存折。又对郭谎称是张委托她取钱,郭信以为真,同意由宋转交存折。后来宋于5月中旬分四次,将8万元全部提出,用于其购车和其他支出,剩余3万元存于自己的活期存折中。
张某得知钱已被宋取出后,多次找宋索要,但被告人宋某拒不退还。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将宋用赃款所购的奥拓牌汽车(价值49818元)及30192元现金代被告人退赔张某,并补偿了张某车辆折旧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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