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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日期:2006-09-19     作者:郄建荣    阅读:1,003次
     针对打击ODS(消耗臭氧层物质)非法行为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经过两年多来的努力,国家环保总局已组织专家起草完成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在“9·16第十二个国际臭氧日”到来的前夕透露说,目前,国家环保总局正在积极与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希望能尽快出台,使ODS能依法监管。

对于ODS物质,人们并不陌生,我们日常使用的冰箱、空调等都使用了ODS物质。祝光耀说,中国是ODS的生产和消费大国,其生产涉及氯氟烃(CFCs)等多种物质;至于它的消费则涉及到消防、家用制冷等十多个行业。他说,今年是中国保护臭氧层工作非常关键的一年。按照国家加速淘汰ODS计划的要求,全国将在2007年7月1日前停止CFC和哈龙的生产和消费。

日前,在中华环保联合会召开的有关臭氧层保护研讨会上,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熊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虽然我国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的管理工作已经进行了10多年,有关部门发布了100多项有关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至今没有一部国务院行政法规来保障管理措施的落实和打击非法生产、非法销售、非法贸易的“三非”行为,致使已淘汰的企业,部分ODS物质使用回潮。有关消耗臭氧层工作的法律缺位问题日益凸显。

参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认为,现有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的管理立法存在着体系不健全、立法层级普遍较低等问题。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生效以后,行政审批和许可制度受到严格限制。如果没有国务院行政法规的颁布,过去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将被迫中断。

据悉,《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已列入立法计划。王灿发说,条例对生产配额许可证制度、消费配额许可证制度、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制度、销售登记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将重点针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三非”行为规定严格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