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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首部城市公共交通法规获审议通过

    日期:2007-09-29     作者:海南日报    阅读:1,268次
     《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9月28日获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在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据该条例,目前海口存在的公交变“私交”问题,可望得到依法清理。     

    该条例规定,海口公交客运线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市交通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者

,经营期限最长为8年。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它对经营者提出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即只有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方可从事公交线路经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符合线路经营要求的运营资金、运营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取得客运服务资格证书的驾驶员;有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运营方案;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等。     

    条例要求,经营者取得的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不得将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以单车承包、代车挂靠等方式发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有关人士介绍,上述后半部的内容在原草案中是没有的,但考虑到目前海口转让、出租或者以单车承包、代车挂靠等方式发包、分包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的问题比较突出,并严重影响了省会城市的形象和市民出行安全,应得到妥善处理,所以便在审议中特别增加了。

    据规定,违反上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及相应的车辆运营证。     

    海口城市公交车应该承担的社会福利在该条例中也得到明确。     

    据规定,离休干部、70岁以上的老年人、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及持有全国同一印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有免费乘车待遇;小学生以及65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票乘车待遇。同时,残疾人乘车时还依法享有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的权利。

    经营者停业或者因道路改造等情况确需歇业的,应当提前20日提请市交通部门批准,并于10日前在线路站牌上公告。未经批准,经营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经营者违反规定被吊销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维持公交客运线路正常运营的,市交通部门可以制定其他取得许可证的公交客运经营者对该线路实行临时经营,但临时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条例对海口城市公交车驾驶员、乘务员的运营服务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如统一着装、佩戴证件、文明规范、报清线路和站点名称、按时发车、依次进站,不得拒载、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车票等等。     

    违反规定的,由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部门吊销司乘人员的服务资格证,对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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