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自治区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6月 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对全区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三级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这是全国第一个以省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出台的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全国也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
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区政府都提出要加强和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建设。
2006年1月,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强化法律援助"。
2006年7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把法律援助纳入全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内容,要求司法行政部门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积极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平等的诉讼权利。
郭文强说,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时间虽然不长,但在自治区人大的支持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全区上下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法律援助工作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取得的成绩是非常可喜的。但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与实际需要仍有差距;二是有关宣传和引导上还有不足;三是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尤其是硬件建设还有不小差距;四是法律援助人员基本素质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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