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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需持“双证”上岗 上海就相关规定征民意

来源:解放日报     日期:2011-12-06         阅读:3,830次

散落街巷“打游击”的食品摊贩,一直是城市管理难题。是一竿子打尽,还是有效疏导?《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暂行管理办法》昨天开始征求社会意见,食品摊贩日后“上岗”,必须出示《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法》通过后,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食品摊贩在国家层面尚是立法空白,上位法授权地方立法来进行规范,今年9月起实施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为食品摊贩管理指了条“明路”: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可确定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鼓励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此次征求意见的《办法》为食品摊贩监管制定了更具体的操作依据。

《办法》严格控制了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的条件,摊贩只能按照登记表所登记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不允许在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如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范围也十分有限,凉拌菜、色拉等生食类食品,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榨饮料、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等食品都被设定为摊贩的禁区。此外,食品摊贩还必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并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据悉,食品摊贩的销售食品的行为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餐饮服务行为则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

新办法出台后,食品摊贩将不再是没有门槛的行当。根据要求,所有摊贩必须持“双证”上岗,在经营时悬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记者了解到,这种公示卡清楚地标有食品摊贩的姓名、经营地址、经营时间、品种和公示卡的有效期限,这些信息由食品摊贩在从事经营前主动到经营所在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登记。除了公示卡上的信息以外,食品摊贩还要提供住址、联系电话等资料,以及户籍或本市居住证明、身份证件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过去食品摊贩散落街巷打游击,一直是监管难题,堵不是办法”,市食安办副主任顾振华表示,新办法主张疏堵结合,将通过固定摊贩的经营场所和登记摊贩个人信息两项举措,减少食品摊贩的流动性,让他们更透明。下一步,将逐步完善摊贩登记信息的真实性。

同时,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不能随意处置。据悉,食品摊贩对其食品经营活动的安全责任做出书面承诺,才能取得公示卡。如需变更登记信息及公示卡记载信息的,要到经营场所所在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公示卡也不能转让、涂改、出租和出借,凡违法规定随意处置公示卡,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示卡的食品摊贩,相关部门将依法收回公示卡,并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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