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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双重拯救

    日期:2007-03-25     作者:聿韦    阅读:2,159次
靳永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国企,从小科员干起,一路顺风,33岁时当上了科长,三年后被提拔为处长,38岁时又担任了某化工供销华东公司副总经理及某化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公司业务一把抓。权力大了,自然就有人盯上。靳永渐渐把持不住自己了,先是一万、两万,后来胃口越来越大,三年不到竟拿了近200万。看着这些名目繁多的“好处费”,他自己也感到“心里寒丝丝”。他的正当收入不能算少,可是豪华住宅房款、女儿出国费用,对一个国企正处级领导干部来说还是十分吃力。靳永看到周围的人也在想方设法地拿,虽然有时想想害怕,但还是没有歇下手来。直至接到检察机关的讯问通知后,才真的害怕了,他立即如实作了坦白,并检举了他人的犯罪事实。
    靳永无法想象自己的罪责给家人带来的巨大压力。他的妻子是个十分单纯的人,只知道操持好一个家。突然降临的巨变使她如五雷轰顶,觉得天快要坍下来了。她辗转找到了上海市金马 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国忠 律师。王 律师接受该案后进行了冷静的分析。他一遍遍地审阅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靳永,并组织事务所具有刑事专长的 律师会诊该案。同时又对泪眼婆娑的委托人晓之以法,明之以理,既帮助她正视现实,重新树立生活的勇气,又严肃真诚地承诺了 律师的职责。她充满阴霾的心情在王 律师耐心细致的解释下渐渐得到了舒缓。
    王 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靳永受贿一节案情清楚,作有罪辩护;而贪污一节与事实有出入,作无罪辩护。公诉机关指控靳永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杨某(曾任靳永所任职公司的董事长及其上级A公司的董事长),共同侵吞了A公司暂放在其下属公司的公款。王 律师分析案情后指出,这笔公款是杨某利用职权转变为其“私款”的,杨某也因此完成并单独构成贪污罪,靳永不存在与杨某共同贪污的合意。
    王 律师同时强调了靳永系初犯、并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的事实,应当减轻其刑事处罚。法院经过相关调查,采纳了王 律师关于靳永自动投案及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并综合整个案情对靳永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刑事判决。这个判决结果让靳永看到了 律师对一个负罪之人的真心救助,也使委托人感受到了法与理、法与情的真切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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