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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投诉超期羁押案件

    日期:2003-09-16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10,744次
今年8月初,一封《律师公开投诉信》从广东省周汉基律师事务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媒体发出,又一起超期羁押的案件浮出水面。 李挺,原广东半球集团公司下属销售公司经理,1998年5月28日,被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逮捕。 如今,李挺已经被关押了5年之久,此案却始终悬而未结。其间,湛江市中级法院两次判决李挺挪用公款罪成立,判处15年有期徒刑,又两次被广东省高院裁定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情充满戏剧性的变化,也让李挺及家属和辩护律师时喜时悲。尽管他们曾12次申请取保候审,然而,检察和审判机关既不批准,也不给出任何答复。 “超期羁押就是非法拘禁。”于是,李挺的辩护律师周汉基愤而投诉。 是公款还是私款 此案源于一起借款纠纷。 1993年8月9日,广东半球集团公司向梁奕柱个人借款300万元,原定1994年3月31日偿还。眼看着还款日期就要到了,半球集团的资金却十分紧张,原总经理李秀森便指示下属销售公司和国贸公司代为偿还。随后,国贸公司用以借代还的方式共还给梁奕柱二百六十多万元,其中第六笔即1994年6月14日偿还的100万元,是由李挺时任经理的销售公司转给国贸公司的。国贸公司收款后,当天下午就汇入了梁奕柱的个人账户。 凑巧的是,第二天,梁奕柱又根据李挺出具的借据,将100万元打入李挺的妻子欧阳丽茹的个人存折。据称,李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尽快与欧阳丽茹解除婚姻关系。 出人意料的是,4年之后,“东窗事发”。 1998年5月4日,李挺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同年9月16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湛江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认定李挺为达到与欧阳丽茹离婚的目的,指使销售公司将100万元划至国贸公司转汇给梁奕柱交付欧阳丽茹,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 然而,围绕李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五年多的时间里,法院始终没有定论。 此间,广东省高级法院先后两次撤销湛江市中级法院对李挺的有罪判决,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第二次就在今年的5月8日。 李挺的辩护律师周汉基认为,李挺不是挪用公款,而是借用私款。李挺转给国贸公司的100万元,是代半球集团偿还梁奕柱的借款。梁奕柱按照李挺的要求付给欧阳丽茹的100万元纯粹是梁奕柱的个人私款,并不是半球集团及其销售公司、国贸公司的公款。因此依法不能认定李挺构成挪用公款罪。 据悉,有关梁奕柱与半球集团的借款纠纷一案,湛江市中级法院已于1998年2月17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认定梁奕柱收到和借给李挺付给欧阳丽茹的100万元,是国贸公司代半球集团还给梁奕柱的私人借款。此时,李挺还没有被刑事拘留。 本案严重超期羁押 据周律师介绍,此案从1998年9月16日提起公诉,至2001年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审判时间长达两年四个月。2002年5月8日案件发回重审后,湛江市中级法院于同年9月28日作出同样的一审判决,期间也用了四个月的时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第一百二十六条还规定,重大犯罪集团案件和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流窜作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等重大复杂的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计算,自拘留至二审终结一般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零二十九天,但李挺自拘留至今已经被羁押五年零三个月。 “本案中并没有出现以上需要延长审限的情形,且原审法院也没有报经广东省高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周律师认为这是严重的超期羁押行为。 就在广东高级法院于今年第二次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后,6月23日,湛江市中级法院裁定准予湛江市检察院撤回对李挺的起诉。 “检察院对李挺撤回了起诉,说明李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对李挺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就应当撤销案件和立即释放李挺。”周律师作出了这样判断。事实上,他的判断并非没有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然而,湛江市检察院撤回对李挺的起诉,并没有让李挺走出看守所的大门,而是改变管辖,移送湛江市霞山区检察院对李挺以同样的事实和证据重新起诉。周律师认为,这是检察院利用撤回起诉、改变管辖方式继续变相对李挺非法羁押。同时也违背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此外,还有两件事情,令有着二十二年刑事辩护经验的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周汉基律师无法理解。 首先,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李挺的行为发生地和居住地都在湛江市的赤坎区,可为什么要移送湛江市霞山区检察院起诉呢? 其次,刑事诉讼法还规定,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被告人,应当立即释放、解除取保后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显然,此案的审判期限远远超出了法定的审判期限,李挺及家属和辩护律师共12次向湛江市中级法院和湛江市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为什么不但没有得到批准,也没有接到任何正式的答复? 让周律师和李挺的家人看到希望的是,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开展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并明确表示,禁止超期羁押,不允许弄虚作假,利用退查、撤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对涉嫌犯罪者变相超期羁押。他们相信,法律终究会给李挺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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