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令频遭"内部规定"阻碍
日期:2007-03-27
作者:葛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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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诉讼当事人取证,本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就颁布了《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然而,律师持令调查实际却遇到了重重阻碍。在本届律师协会年会上,专家建议,应当立法加强该制度的执行力。
据悉,这一制度直到目前仍处于试行阶段,但所保障的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一项针对418名本市律师的调研结果却显示,现实中的调查令并未被社会普遍认可。“一句‘我们有内部规定’就能把律师拒之门外,有一些则喜欢以‘我们为客户保密’为由,拒绝调查。”
所谓的“内部规定”到底能否对抗调查令的效力?调研项目负责人上海政法学院编审汤啸天表示,按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于其他社会组织,应诉讼之需要,他们也有义务协助调查取证。由此可见,除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内容的“例外”情况外,在调查令面前,“内部规定”根本不起作用。
“调查令制度体现的不仅是保障律师合法执业的权利,也体现了社会的法治程度。”与会专家建议,该制度要得到良好的实施,需要在进一步完善之后,写入诸如《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法律之中。
[名词解释]
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