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何可以有免监听特权﹖
日期:2006-08-03
作者: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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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通讯条例》正在立法会进行二、三读。昨日二读,保安局长李少光再度重申了立法的必要性和严谨性,强调绝不会对任何守法市民的正当权益造成侵扰。但一些反对派议员的发言和提出的论据,却显得毫不讲理,迹近无理取闹。
譬如有反对派议员提出,执法部门的监听不可以在律师楼进行,律师要有不被监听的豁免权。他们提出的理据是司法独立和法治精神,认为律师楼一旦被窃听,就无法保障诉讼者或被告的利益。
这真是莫名其妙的「理据」!
当然,律师楼是替人打官司的,诉讼人与律师之间当然会有很多「内情」数据往来,包括电话及其它通讯。但是,这些通话资料,对执法部门包括警方或廉署来说,在调查一些涉嫌罪行的过程中也可能是十分重要的数据,甚至可能是「致命」的重要数据。如果律师楼的通讯可以不被截取监听及录音,那么,执法部门的调查工作一定会增添不少困难,甚至会失去可能足以入罪的关键数据。
事实是,衍生出这一条例的「先科」案件,案中的关键证供就是涉嫌人物与律师的通话。而案中相关的两名律师,包括林炳炎和艾勤贤,亦因将有关电话内容泄露给传媒记者而闹出轩然大波,两人亦因此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一人已入狱,一人在保释。
如此说,律师或律师楼的电话如果有权不被监听,到底是保障什么人的自由?是什么样的司法独立和自由?
律师应该是维护司法独立和司法公平、公义的重要角色,但在涉及大众安全、社会安全的截取通讯条例下,反对派议员却公然要求让律师「置身法外」,不受监管,凌驾于法例之上,那么,他们到底是「护法」还是「损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是「法律面前,律师高人一等」?
而且,一些反对派议员,身为执业律师、大律师竟公然提出此种「特权」,他们就不怕「瓜田李下」之嫌、不怕有利益冲突吗?
而且,如果按他们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说法,全港传媒机构也可以以「保护消息来源」为理由,要求不被监听,其它性质如银行、保险公司更可以「大条道理」以「保护客户权益」为理由要求豁免监听,那么,《截取通讯条例》还用立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