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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阶段中的社会矛盾化解的思考

    日期:2020-03-21     作者:管瑜(社会矛盾化解业务委员会、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梁东波(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2020年伊始,一场新冠病毒肺炎突袭全国,党中央高度重视,迅速作出部署,全面加强对疫情防控的集中统一领导。2020121日,国务院批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中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预防、控制措施,正式打响抗疫阻击战,浙江省于2020123日第一个宣布启动一级响应,截止至125日全国三十一个省陆续启动一级响应。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在全国一盘棋统筹下,疫情防控在不同地区取得不同的成效,全国疫情防控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甘肃省于221日起,将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省三级,截至32日全国已有20省份下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其中,7省份由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9省份由一级响应调整为三级,还有4省份针对省内不同风险程度,分区分级精准防控。

从全国各地陆续启动一级响应到各地逐渐按照“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的精神降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我们可喜的看到在这一疫情防控阶段中的卓然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突如其来的疫情势必会对全国人民的生活造成冲击,在防控疫情中也难免会出现各种社会矛盾。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完善现有制度和应对措施才能更好的做到事情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理,因此,本文主要是笔者对于疫情防控阶段中所看到的社会矛盾的思考。

一、因防控措施制定的合理合法产生的矛盾

(一)矛盾的提出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各级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职能部门、社区、村委会、居委会、行业组织、公共管理单位都在积极发布实施各类防控措施,防止和阻断疫情蔓延。但是,由于政出多门、措施分散等原因,导致防控措施在制定、实施和宣传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如在23日起,上海轨道交通9座车站的23个安检点率先启动乘客进站测温工作,25号起,上海地铁要求乘客必须佩戴口罩。这些做法是疫情防控所必须的,但实际上,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直至28日才正式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场所体温检测和自觉佩戴口罩的通告》,明确要求任何人进入本市公共场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自觉戴口罩,这才使得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针对这一防控措施有了合法执行的依据。

再如,某社区在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封路、封桥,封堵本不该封闭的生活设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引发舆论关注与纠纷,而经公安部门认定,该社区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又如,24日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通告》明确,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重点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应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从其他地区来沪、返沪的人员,应做好自我体温检测,如有异常及时报告即可。但某居委会、小区业委会发布的通知中却要求,返沪人员自返沪当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天,并且实际操作当中确实按照“一刀切”实施,引发居民热议和冲突。

(二)矛盾产生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之所以产生如上现象,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部分疫情防控措施没有以合法形式发布,或发布单位不具有相应的职权依据。而一旦防控措施未以合法形式发布,或发布单位超越职权发布,将容易产生公民对于防控措施合法性的质疑继而引发矛盾。

第二,不同单位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要求不一致,操作不统一,特别是在村(居)管理中,因各村(居)的管理规定不一,且有些规定过分严于上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易引发公民对于应当配合履行何种防疫措施造成混乱继而引发矛盾。

第三,部分单位采取的防控措施过度。不可否认,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确实可以有效起到防控作用,但不同地方没有因地制宜制定防控措施,在疫情逐渐形势逐渐向好时,也未降低防控措施,如此易造成矫枉过正而引发民众不满继而引发矛盾。

(三)相关建议

第一,及时总结疫情防控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市、区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或领导小组依法以通告、命令等形式统一制定、发布针对疫情防控的强制措施,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的执行有法可依,并且统一实施的具体标准。

第二,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对已经在实施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进行检查和梳理,进行合规性审查,同时发挥《突发事件应对法》专业律师作用,确认各项防控措施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发布和实施,如仍然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有权部门批准和发布的情况,应当及时更正和重新发布。

第三,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各地方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时宜得调整疫情防控措施,既要做到有效防控也要做到合理防控,此也有利于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减少对民众生活的影响,使民众紧绷的情绪能够及时得到疏导,减少工作人员在管控过程中与民众产生的矛盾。

二、有关部门过度、简单、粗暴执法产生的矛盾

(一)矛盾的提出

目前,各地出台了最严管控措施,为防止社会紊乱、疫情廓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抗疫中承担了大量的职责,对于他们无私的付出值得点赞。但是,在因疫情爆发的特殊时间所采取的“硬核”管控的过程当中,也陆续有不和谐画面在微信、微博、抖音等社交媒体上热传,让人心里五味杂陈。

比如,孝感一家三口在家打麻将,防疫人员进屋二话不说直接打砸,一位年轻小伙不服,却被拖出屋外连扇耳光;一名教师因为在空旷无人的小区跑步没戴口罩,结果被强制隔离14天,并且还受到单位处分;河南濮阳一村民因疫情防控期间多次不戴口罩,疫情防控人员为了吓唬他将其捆在了墙上。

(二)矛盾产生的原因分析

在疫情形势严峻的情形下,采取严格管控的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我们需要看到在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有关部门粗暴执法的问题,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防疫工作人员存在实施教条管理工作。在疫情形势严峻的阶段,我们确实需要合理有效的管控措施以防疫情的扩散,但是某些地方在制定管控措施时,执法人员只是机械理解措施条文,教条式的实施管理行为。在孝感一家三口在家打麻将的案例中,群众已因管控措施无法或难以出门进行活动消遣,那么在家中进行家庭娱乐行为又有何不可呢?可以想象当地政策应当是指不可聚众进行娱乐活动,但是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机械教条理解规则,将已独自隔离在家的一家人作为聚众对象,显然是对政策理解的偏颇。

第二,部分防疫工作人员缺乏依法执行工作的意识。在这场防疫工作中,基层防控工作确实任务紧、压力大,因此不少地方有村(社)、企业中还在驻村干部、联企干部、社区工作人员、党员志愿者等组成基层防控工作人员,但这也导致了他们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专业的防疫知识以及法律常识的训练,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个别人的过激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一个法治社会中的一个基本常识,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能戴着防范疫情的红袖标而滥用公权力。相反,从疫情爆发初期到现在,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而这恰恰说明,一切都要“依法行事”。正是因为有了依法防疫的前提保障,才能有不计其数的医护人员、专家、警察、消防指战员……,纷纷奔赴前线,在第一线与疫情殊死搏斗。因此,在防疫工作中,我们应当直视存在着各级防疫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人员未依法执行工作的问题。

(三)相关建议

严控不能失控,“硬核”不能硬来。在新冠肺炎爆发中所产生的有关部门过度、简单、粗暴执法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实际上,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在22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也针对公安干警在疫情期间粗暴执法问题也作出回应,表示公安部及时下发了文件,要求整改,引导广大民警规范执法行为、执法的言行,在执法办案当中要准确把握法律界限,避免出现执法的扩大化和简单化。在此前提下,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基层社区响应能力。可以看到,在防疫命令下达之后,基层社区的响应能力并不都是一样的。有的乡镇(街道)社区的响应能力很强,居民很快得知消息,了解情况,并积极配合采取了应对措施。但是有的乡镇(街道)社区的响应能力不是那么强,不能落实到居民生活的每一处细节,导致有些居民不理解、不配合。因此,从此次疫情中,我们应当吸收经验,加强基层社区响应能力。

2.加强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明确工作方式和工作纪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中也必须严格遵守。但不可否认的是,某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够,执法却不依法造成社会矛盾。在疫情等特殊时期,我们要做到积极有效控制突发情况,但也不能忽视合理合法采取行为的意识,培养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永远在路上,而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更是要明确各级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纪律。

三、有关公民、法人不依法配合履行义务产生的矛盾

(一)矛盾的提出

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是社会文明对每一个人的检验,科学意识、法律意识、公德意识缺一不可,配合政府防疫工作应当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积极支持、自觉接受政府机关、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的指引,履行法律责任,责无旁贷。而大家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之时,却有少数人背道而驰:根据公安部刑侦局的报告显示,目前全国已有超过20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故意隐瞒病例,如山东潍坊的一名患者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68名医务人员被隔离;有些患者拒绝配合管控治疗、在隔离期间擅自逃离;另有公民暴力拒绝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工作(如不配合填写信息、测量体温、佩戴口罩等行为),导致违法犯罪,如“沪首例殴打志愿者案件”、“山东省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等。

(二)矛盾产生的原因分析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这场严峻斗争中,不仅需要政府多方协调、医务人员冲锋陷阵、科研人员攻坚破难,也更需要公众积极配合,不给国家添乱,稳定后方。但当我们看到有关公民、法人不依法配合履行义务的新闻时,也需要思考背后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部分民众的科学素养和健康素养不足,对传染病缺乏应有的认识;

第二,部分民众社会公德的缺失,以个人利益为重而缺乏对社会秩序、他人生命的尊重;

第三,部分群众对于疫情没有准确认识,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即使在疫情形势严峻、全民防疫的大环境下,也不乏有些群众对于疫情的认识不够深刻,自以为疫情与自身相隔甚远而不够重视,因此对于严格的防疫措施不了解或不理解因而存在不愿配合的态度,且对于不予配合或暴力拒检的法律后果不甚了解。

(三)相关建议

公民作为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攸关者,只有与政府、社会公共组织等协同配合,积极履行相应的防控义务,才能取得整体上的防控效益,从而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因此,针对上述矛盾的产生,笔者建议:应当加强公民素质、科学素养、法律意识的培养。

从公民素质角度而言,我们应当加大社会主义价值观、道德、危机意识的培养,使得民众以更加沉稳、平和的心态面对各类突发事件,在维护个人利益时也注重社会公益。

从普法角度而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尤其是需要广大市民遵守的防控措施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网络、广播、张贴等各种途径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政府已经发布的各项通告、命令和举措,让每个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充分了解政府制定各项防控措施以及处罚措施的权利来源、法律依据,自觉配合突发事件应对和疫情防控工作。

四、有关因疫情防控措施而产生的民商事纠纷

(一)矛盾的产生

在疫情期间,出于应对突发事件,各级政府采取多种应急措施,例如封锁疫区,要求延期复工,控制流动人口,限制交通,紧急征用物资等等,容易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纠纷,例如劳动纠纷、租赁关系纠纷、商务合同履行纠纷、医患纠纷等等。

(二)相关建议

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民商事纠纷,如果不及时处理、不妥当处理,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特别是在疫情过后,政府、法院都可能面临巨大压力。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发挥律师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专业作用,为突发事件应对中各类主体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如组建第三方律师志愿团通过电话接待、网上咨询等方式解答法律问题,以电视、网络手段普及疫情期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解读,有助于迅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结语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这次突发事件中,党中央对疫情形势的准确判断,各项工作的及时部署,防控举措的有效采取使得疫情防控形势在向积极向好的态势正在拓展。同时,党中央也一直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但我们也需要清楚得看到在这一次突发事件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各种社会矛盾,从中发现问题,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制度中的不足,健立健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健全法治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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