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公交车超载案一审:公交公司驾驶员败诉
日期:2001-06-18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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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因小型公交车上能否站立乘客而引发的公交车超载案有结果。日前,温州市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原告及第三人该县公交公司败诉。原告对此判决结果不服。
今年1月31日和2月1日,文成县城郊公交有限公司驾驶员周进锋在驾驶本公司的小型公交车辆时两次被文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时车上乘客分别为18人和22人。交警以超载为由对其罚款200元,吊证一个月。周进锋不服,他认为按照城市公交车有关规定,该车最多可载22人,被处罚时,车上乘客没有超出此数,他将对方诉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对其的处罚,并赔偿损失3500元。同时提出诉讼的还有该公司其他11位驾驶员。
文成县城郊公交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也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交警部门赔偿损失2.6万元,他们认为该公司车辆是城市公共汽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按照一定标准站立乘客,交警部门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上有错误。4月份,该公司全体驾驶员罢开4天,导致公交车全线“瘫痪”,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在庭审中,文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代理人认为,原告认为该车辆可载客22人,缺乏有效法律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文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周进锋作出罚款200元,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护。对周进锋及第三人文成城郊公交有限公司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认为“该小型车除座位数12人外,可以再站立乘客10人”的请求,法院认为,公交公司应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另站立乘客,在车辆管理部门未校定其行驶证可站立乘客之前,应以原行驶证上核定人数12人为依据。法院对该公交公司的车辆是否公共汽车,公交汽车上是否可以站立乘客未作出答复。
原告及第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对车辆的行业性质进行划分,因此,所使用的法律有可能会错误,原告及第三人将在向有关方面积极咨询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