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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户籍不在册的单位集宿居住人,能否突破征收利益分配惯例?

    日期:2025-09-24     作者:张丹中(城市更新(征收)专业委员会、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人物关系

原告:老根头(职工)

被告:大大公司(单位)  

案情简介

老根头的父亲以下简称“老父亲”大大公司前小小公司的职工,涉案房屋原系小小公司承租的黄浦区公房(4),老父亲常年居住在该房屋内。

上世纪70年代,老父亲回到外地,老根头从外地来沪顶替父亲在小小公司任职,继续居住在涉案房屋内。80年代小小公司为解决老根头的居住问题,多次与老根头向当地物业主管单位申请将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变更至老根头名下均未果。90年代小小公司转制为大大公司,大大公司将涉案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大大公司宿直至征收。

征收时,涉案房屋内为空户无在册户籍,双方对于征收利益的归属问题出现纠纷涉诉。笔者作为老根头的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1.  本案的案由应为共有纠纷还是其他所有权纠纷?

2.  涉案房屋无户籍在册人员,老根头能否获得征收补偿利益如能,其底层逻辑是什么?

3.  如果征收利益由老根头与大大公司共有,份额比例应如何划分? 

方观点

    原告观点

原告认为:

1.  本案表面上为共有纠纷,但本质为其他所有权纠纷老根头非户籍在册人员也非承租人,如果主张共有纠纷,通过同住人身份争取征收利益诉讼风险较大

2.  老根头虽非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同住人,然涉案房屋于2011年变更承租人为“集宿”是当时历史背景下的无奈变通之举。大大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为老根头解决居住问题,将涉案房屋分配给老根头;

3.  根据民法典146条的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在案证据涉案房屋名为大大公司的“集宿”实为老根头的“福利分房”,老根头作为实际居住、控制、管理涉案房屋人员,理应获得涉案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

因此,本案应当参考公房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分配比例,由老根头取得80%、大大公司取得20% 

被告观点

被告认为:

1.  本案是共有纠纷;

2.  大大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在涉案房屋内无在册户籍的情况下,所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归承租人大大公司所有;

3.  老根头无权获得任何征收利益大大公司作为国企自愿支付老根头30万元清退费用。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系争房屋登记的租赁户名为大大公司(集宿),故大大公司作为承租人有权获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系争房屋为大大公司下属企业的集体宿舍,最初由小小公司安排老父亲居住,1979年老根头来沪顶替父亲工作并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并实际居住至今,大大公司曾多次与老根头前往物业部门申请变更承租人。征收时,老根头户籍不在系争房屋内,不能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但考虑到原告长期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对系争房屋存在很大程度的居住需求,且其名下无房,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居住利益亟待保障等情况,为避免讼累,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征收补偿款的80%,其余征收补偿款由被告享有。

一审判决后,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律师评析

集宿性质类征收案件往往存在较为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接手类似案件穷尽一切手段了解背景事实包括“集宿”的使用、历史变更等情况,既往判例中,“集宿”类征收案件往往对于职工方较为不利,单位地位往往强势。

本案中,老根头对涉案房屋具有“排他性”居住权,客观上难以实现员工宿舍的目的,加上单位曾多次向物业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以及老根头他处无房、实际居住等事实,最终获得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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