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赔偿新标准
日期:2001-04-16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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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消息,2001年因被司法机关错误拘留、错误逮捕以及错判刑罚而应获得国家赔偿的每日的赔偿金为37.3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国家统计局2001年公布的2000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371元、职工全年月平均天数20.92天以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即职工日平均工资等于年平均工资除以12个月再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资天数,2000年职工日平均工资为37.33元。也就是说,2001年作出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因被侵犯人身自由而获得赔偿的每日的赔偿金为37.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