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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出台

    日期:2007-05-09     作者:潘从武 吴亚东    阅读:2,232次
    从今年5月1日起,在新疆全区范围内,医生开处方时必须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生超常开处方或通过开具处方牟取私利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甚至会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这是近日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中明确规定的。

细则规定,医生开处方时必须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缩写名或用代号;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细则不仅规定医疗机构购进的同类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而且要求医生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不能使用商品名。

细则加大了对医生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医生超常开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将被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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