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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用黑导游可罚5000元游客义务纳入条例

    日期:2007-09-26     作者:金羊网    阅读:2,043次
     《广州市旅游条例(二审稿)》提交审议

新快报讯 (记者 吴璇 实习生 孙琳 琳通讯员 穗仁宣)旅行社使用“黑导游”最高可罚五千!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广州市旅游条例(二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新增条款中,对非法代办出入境和招徕游客的中介行

为予以禁止,同时也规定使用“黑导游”的旅行社将被罚款。

加强监管旅游中介

针对目前部分旅游中介存在“浑水摸鱼”的情况,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须对中介加强监管。此次提交二审的《条例》增加相应条款,对非法代办出入境和招徕旅游者等中介行为予以禁止。《条例》明确指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不得招徕、接待旅游者,不得为旅游者提供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

根据《条例》规定,旅行社如果使用无证“黑导游”将受到处罚。“旅行社安排的带团导游,除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导游人员外,其他导游人员应当在导游服务机构登记的导游人员中选用。”记者了解到,假如旅行社违规安排带团导游,将可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导游服务机构应当将已登记导游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等级、语种、学历、从事旅游服务工作的经历等基本信息在指定网站上公布。不按规定公布的将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游客义务纳入条例

在一审过程中,有立法顾问认为,《条例》草案只规定了旅游者的权利,而没有规定其义务,应当增加相关规定。市人大法制委采纳了该意见,并在提交二审的《条例》中增加旅游者义务的规定:“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旅游设施等。”

《条例》还增加相关规定:“广州市导游服务费标准由旅行社协会和导游专业协会共同协商定期发布。”有关人士表示,导游服务费标准的确定并发布是保障导游权益的重要手段,该条款是为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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