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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初期社会矛盾化解的思考

    日期:2020-03-21     作者:吕梅(社会矛盾化解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蓝白律师事务所)、朱钰婕(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2020年春,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突袭重镇武汉,并迅速扩散全国。面对严峻的疫情形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亲自指挥,全国各地各部门快速形成一体联动、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局面,打响疫情防控狙击战。目前,全国形势已经呈现积极向好趋势。但回首疫情初期,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受到剧烈冲击下,各类社会矛盾交织叠加,为防控工作带来了阻碍。笔者认为,疫情初期社会矛盾主要分为“报告与信息发布”以及“应急处置和救援”两个阶段,本文谨就该两个阶段产生的主要矛盾以及化解建议进行简要论述。

一、关于报告与信息发布过程中的矛盾

(一)相关单位或个人缓报、瞒报、谎报、漏报信息

1、实证案例

114日,张某从武汉返徐州后出现发热症状并前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在徐州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张某隐瞒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的情况仍前往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目前,张某被省疾控中心确诊为冠状肺炎病例。现张某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缓报、瞒报、谎报、漏报疫情刑事风险分析

从目前警方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新冠患者主要涉及我国《刑法》第114115条的两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主体必须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上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只要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不必实际传播致人感染就可以构罪;而对于疑似病人还必须满足第5个条件,即已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实际传播致感染。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并没有被确诊,只是后来确诊,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可考虑是否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认定行为人存在上述过失需要综合考察患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比如患者行为时社会大众对疫情的认识程度和相关部门采取防控措施的程度、患者已经离开重点疫区多长时间、患者自身有无症状、是否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等等。

因此,一方面,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定罪量刑仍然要遵从刑法规定,遵循主客观统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另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要以案为鉴、以案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疫情防控的命令、通告要求,主动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以实际行动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相关部门未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信息

1、主要矛盾

据报道,201912月中旬密切接触者之间就已发生疫情人际传播,此后1122日已有15名医务人员感染,但有关部门依然在110日向公众报告“未发现明确的人传人证据”,14日报告“不排除有限人传人”。201912月中旬已发生疫情人际传播,直到20201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现在看来,一方面,在34周防控初期,由于相关部门未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信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众甚至是医务工作者的警觉和防护意识,进而加大了后阶段疫情防控的难度;另一方面,也是对政府公信力的沉重打击,造成了巨大的网络舆论危机,阻碍了防控工作的开展。

2、矛盾处理建议

1)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传染流行的早期,信息应该是透明的,如果知情不报、刻意隐瞒疫情,就是有关部门的渎职行为,也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疫情信息的公开,在了解新发传染病的病因学、传播途径、传播方式、流行趋势以及控制效果的评价等方面,都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

2)建立行业组织、公众参与的信息管理机制。如果信息只能从官方渠道发布,缺乏公众和媒体的监督,那么就可能存在疫情隐瞒、数据伪造,就会给疫情的客观判断带来负面影响,疫情数据的透明将起到稳定民心的作用。

3)发挥媒体作用,正确发布风险信号。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提高群众的科学防护意识和水平,引导广大群众正确理解、积极配合、科学参与疫情防控。

二、关于应急处置和救援过程中的矛盾

(一)封锁疫区引发的矛盾

1、主要矛盾

如今看来,全国各省市封锁疫区措施的有效开展,确实起到了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的良好作用。但是随着疫区封锁工作的开展,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受到极大影响,各类社会矛盾也逐渐显现:

1)物流受限、供需衔接不畅导致公民生活必需品资源不足,多地出现哄抢物资、物价全面上涨等、奸商“坐地起价”等问题,极大程度上引起公众恐慌;

2)由于前期医疗资源有限,武汉及其他湖北疫情重灾地区人民产生严重心理危机,出现隐瞒病情、举家“逃离”的现象,甚至暴力冲击封锁线;

3)交通受限,适逢春节,各地务工人员无法及时返岗,导致抗疫物资生产严重不足,供需矛盾比较突出;

4)务工人员流动受到限制,影响全国企业复工复产启动时间,对中小企业冲击较大,各行业普遍出现工资下降、失业增加等现象,全国经济受到影响。

2、矛盾处理建议

针对上述封锁疫区引发的矛盾,笔者认为,在确保防疫工作有序开展的同时,也要处理好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可以从提高政府三种基层治理能力着手:

1)加强政策落地的预判能力。要比较准确地判断政策落地中需要哪些配套机制,这些配套机制是否可以组建运转起来,是否可以在要求的时间内解决政策落地的种种障碍。例如在限制交通、物流的同时,考虑到公众日常生活保障,可以采取征用物流企业,明确补贴政策和补贴标准等手段,与封锁手段配套起来,缓解疫区物资压力和经济冲击。

2)加强精准执法的能力。首先,执法行为要精准,即采取强制措施不能越过法律权限,在严格做好疫区封锁的同时,各基层单位不能采取擅自阻断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干扰公路运输正常秩序等偏离正常防控要求的措施,矫枉过正;其次,对于违法行为定性要精准,比如一家四口人在一起打牌也判定为违规聚集,就属于定性不准。只要做到这两个精准,把防控工作拉回科学理性的轨道,才能够取得群众的认可。

3)加强基层社区的应对能力。目前,城乡基层社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普遍面临工作人手不足、信息沟通不畅、志愿者动员困难等一系列问题,折射出我国城乡基层社区在公共危机方面缺乏应对能力。因此,公共危机尤其是疫情危机应对,需要迅速动员社区各方力量以联防联控和群防群治。例如,成立危机应急管理指挥小组并将居委会、业委会、业务公司以及居民自治组织等的负责人纳入其中,明确各方力量在危机应对工作的任务和职责,同时与街道办等政府部门构建通畅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渠道等等。只有进一步加强基层社区的应对能力,才能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的一线工作。

在对疫情前期阶段,行政手段对居民权利的严厉限制与居民日常生活的刚性需求会产生矛盾,出现少量冲突现象是正常的。只有不断加强文明执法约束,增强社区的应对能力,才可以化解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冲突,也有利于推动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医疗资源短缺引发的矛盾

1、主要矛盾

一方面,由于适逢春节,很多医疗物品资源生产厂商停产停业,无法供应于市面需求和目前防疫形势的需求,口罩、医用防护服等重要物资一直处于极度短缺状态;另一方面,随着武汉等地的疫情全面爆发,逐渐出现医务人员数量不足、医疗机构收治有限等问题,导致部分疑似病例无法确诊、确诊病例无法收治等现象产生,不少医护和患者陷入困境,社会滋生焦虑情绪。

2、矛盾处理建议

笔者认为,面对医疗资源紧缺问题,进一步整合全国医疗资源分类优化,恢复并扩大资源生产企业产能,做好筹备、调配、分发防疫物资工作,缓解医疗资源供需矛盾,是防控疫情、安定人心的关键举措。

1)加大重点医疗物资的供应。目前,政府已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措施:税费优惠方面,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给予税费优惠,对运输重点物资企业的相关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等;采购收储方面,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建立采购“绿色通道”,依法简化采购程序;在贷款贴息方面,加大对重点保障企业专项贷款财政贴息的支持力度,为企业扩大产能、保障供给提供动力。

2)快速建立临时性救治场所。20202月,为了应对武汉发生的新冠病毒疫情,国家卫健委及相关单位在武汉建立了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以及13所方舱医院 。截至2020215日,武汉已开放9个方舱医院,可提供万余张床位。可以说,临时性救治6666场所的建立,是整个武汉疫情最重要的转折点。通过有效运转、疏导,医疗资源迅速得到缓解。

(三)征用物资引发的纠纷

1、主要矛盾

近日,据新华社报道,重庆方面日前委托有关企业从海外采购口罩,其中包括帮助湖北黄石代买的口罩。但就在物资到达云南大理时,大理市卫健局202022日出了一份《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就把物资截留征用。与此同时,网上又传出沈阳、青岛相互扣押防控保障物资的消息。

另一方面,武汉商学院、江汉大学等学校部分学生宿舍被临时征用,用于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随后有网友称,事先未收到通知,宿舍征用后物品遭乱丢。

2、矛盾处理建议

1)依法征用防控物资

处于运输过程中的快递属于跨行政区域物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征用权属于国务院,而非大理市政府部门,大理的越权征用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精神。因此,当前防控疫情严峻复杂的局面之下,各地方政府均应当积极响应国家的统一号召,整体部署,依法行政,而不是以地方利益为出发点,置国家利益而不顾,擅自截留、调用疫情防控前线的应急物资。

2)细化征用物资程序及补偿规定

20141010日上海市发布《上海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其中对应急征用的程序、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作出了一般规定。但截至目前,我国各省市并没有完善的征用物资程序及补偿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在突发事件应急征用方面,立法部门还应当进一步细化征用程序以及征用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标准等问题,加强对被征用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矛盾的产生。

(四)家庭内部、邻里、医患矛盾

1、主要矛盾

124日至26日,上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成功调解涉疫情纠纷283件,包括因家人坚持外出、不愿戴口罩等引发的家庭内部矛盾150,因不注意公共卫生、居家隔离期间出门等引发的邻里纠纷88件,因不配合医院检查、隔离措施等引发的医疗纠纷45件。

2、矛盾处理建议

1)组建法律服务志愿团队

为打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应当迅速组建法律服务志愿团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例如公益法律咨询、专业法律调研等,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手段来普及法律法规和解读政策措施,正确引导网络舆情,促使群众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有力有效地用专业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做好疫情防控。

2)引入多元化调解力量

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除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方式以外,还应当重视律师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实现矛盾纠纷梯次滤化,分流化解。此外,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努力打造资源共享、互联互通、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及时、快捷的纠纷解决服务。

3)建立医患纠纷快速响应机制

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全部建立和开通绿色通道,凡是涉疫情的医患纠纷,优先安排调解,启动快速调解程序,快调快结。加强值班力量,增开咨询电话,免费解答群众咨询。

三、结语

武汉疫情到今天,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全国防控举措总体保持了稳定、及时、有力,大体情势发展已经愈加明了。通过对疫情初期各类矛盾进行反思后我们不难得出,化解社会矛盾要科学把握形势,依法精准施策,多元手段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情况,严防各类矛盾交织叠加,才能切实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障疫情期间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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