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制定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日期:2001-06-07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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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省结合实际,制定了《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并将于2001年10月1日起实行。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内的体育经营活动;鼓励境外、省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鼓励开发经营具有云南特色的民族、民间体育项目,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进行邪教、暴力、诈骗、赌博、色情、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
条例还规定,经营者应当亮证经营,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消费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举报、控告和依法请求赔偿;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参加经营性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依法给予优惠。另外,条例对在经营性体育活动中从事教练、指导、裁判、安全救护等专业技术工作者和从事体育经纪活动者作出了相应的资格规定。同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体育经营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