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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律师也可会见当事人

    日期:2007-10-29     作者:新华网河南频道    阅读:2,340次
    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二审的律师法修订草案规定,在进一步严格限制条件的前提下保留特许律师执业制度。

律师法修订草案初审稿规定:“曾经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律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不经过司法考试可以当律师?这一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不符合公平选拔律师的要求。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研究认为,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是律师执业的一项基本条件。同时,考虑到律师执业涉及的领域很宽、业务很广,目前某些专业性很强的领域缺少专业律师,作为特殊情况,规定长期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的人或者某些专业性很强的领域的资深专家可以不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由司法部准予执业,有利于更好地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据了解,日本、新加坡、韩国、加拿大等国家也有类似规定。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保留特许律师执业制度,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满20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的人员,或者从事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工作满20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律师是行使其辩护权的重要内容,不论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他们都有权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同时律师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除“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的有关规定,以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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