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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铁的但不是死的

    日期:2007-08-31     作者:徐云鹏    阅读:1,408次
    电汽车被撞后即使修好,转手时价格也会大打折扣,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车辆贬值费”在诉讼中却很难获得支持。近日,天津河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两车相撞的民事案件,在天津市法院中首次认定并支持无过错车主提出的“车辆贬值费”(据8月30日《新京报》)。

在机动车辆市场日益繁荣的今天,就是刚下线的新车,一旦开出工厂大门都会贬值,更何况发生碰撞事故机械受损了。天津河东区法院首判“车辆贬值费”的意义在于,由于法官正确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拓展了执法的空间,加大了执法的力度,使执法更具有主动性和富有时代精神。它说明,法律是铁的但不是死的,具有司法实践的示范意义。

现代社会的法律,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根本法到普通法,从成文法到不成文法,都有一个内在的效率逻辑和宗旨: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法律法规的价值在于:承认并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主体为着物质利益而奋斗;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着效益的目的而占有、使用和转让财产;确认、保护和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容纳更多生产力;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而上述法律法规价值的实现,首先依赖于执法者的具体执法行动。

显然,为了执法的严格、公正、准确和富有成效,执法过程中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法制原则,这是对执法的严格要求。但是,我们必须认清,法律法规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这是由于法律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然而,法律要处理的现实社会生活则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不确定的,因而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不可能将纷纭复杂的司法实践都规定下来,不可能设想凭借现成法规处理那些随着社会发展和环境变化而出现的突发事件,或期待由新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这些事件,更不可能有天衣无缝、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活事实的法典,这也使得一些司法实践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

于是,我国法律确定了执法的拓展功能,赋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可以保障法官在尽可能大的领域,针对多样性的司法实践进行有效决策和处理。两车相撞后,无过错一方的车辆尽管修好后仍能使用,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车辆贬值损失是不争的客观事实。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中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但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而天津河东区法院对无过错车主要求过错车主赔偿“车辆贬值费”的请求在法律上予以支持,这正是执法功能的正确合理拓展,符合法制精神。

当然,拓展执法功能也好,行使“自由裁量权”也罢,都要以提高执法的公正、合理、效率为前提,必须建立在遵循法制原则和从属原则的基础之上。人们对于执法功能的拓展不能期望过高,否则将违背法制原则。“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限制都是必要的,两者是一种相反相成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执法拓展功能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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