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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五类案件检察长应亲自办理

    日期:2007-12-10     作者:李薇薇    阅读:1,623次
     新华网北京12月10日电(记者李薇薇)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对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大创新意义的案件;由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更为适宜的其他重大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了《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对于这5类案件,应当在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控告申诉检察等环节,抓住重点,有选择地直接办理。

    记者10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公室了解到,这个意见指出,各级检察长、副检察长既是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也是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检察官,应当全面履行职责,成为依法办理案件的带头人和行家里手,做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表率。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贯彻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根据这个意见,各级检察长、副检察长除依法履行领导、指挥办案,主持检委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等职责外,还应当采取以下方式直接办理案件:讯问重要犯罪嫌疑人,询问关键证人,主持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突破;主办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案件,通过阅卷审查等,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其中,检察长审查办理的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副检察长审查办理的案件,报检察长决定或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出庭支持公诉、支持抗诉,发表出庭意见,参加法庭辩论;主持不起诉、刑事申诉等案件的必要的公开审查;直接接待重大控告申诉案件或长期上访的涉检案件当事人,并进行复查处理。    

    此外,这个意见还特别强调,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情况,应当作为履行检察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其工作的考评考核范围。

    据悉,自我国的检察官法颁布实施以来,已有越来越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亲自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起到了表率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此次颁布这个意见,旨在将各级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案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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