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0日至21日,上海律协律师学院联合城市更新(征收)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城更委”)在上海财经大学举办的“房屋征收补偿争议解决”实务培训班顺利落幕。本次培训聚焦城市更新背景下房屋征收补偿领域的实务难点,由城更委主任马永健律师主持,张鸽、焦士雷、高原、张丹中四位资深律师分别围绕行政程序、利益分割、主体认定、家事交叉四大核心议题展开深度分享,吸引180余名法律从业者参与。培训内容兼具理论高度与实践温度,通过典型案例拆解与实务技巧传授,系统回应了征收补偿争议解决中的关键问题,为行业提供了可借鉴的操作范式。本文结合培训核心内容与最新司法实践,对房屋征收补偿争议解决实务进行全面梳理与深度解析。
一、征收补偿行政程序争议:规范与救济的双重维度
房屋征收补偿的行政程序合法性是争议解决的基础前提。城更委委员张鸽律师以《旧住房更新有关的行政调解和行政决定程序》为主题,结合上海蕃瓜弄小区拆除重建改造、曹杨一村改造等典型项目,系统阐释了行政程序争议的核心要点与解决路径,凸显了程序正义在征收工作中的核心价值。
(一)行政调解的实务操作与效能提升
行政调解作为征收争议化解的前置环节,在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张鸽律师指出,旧住房更新中的行政调解需遵循“自愿参与、程序透明、结果公正”三大原则,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柔性方式化解矛盾,减少后续诉讼负累。以上海蕃瓜弄小区改造项目为例,该项目涉及896户居民,因部分住户对安置房源区位存在异议,征收部门启动行政调解程序,邀请街道办、居委会、律师组成调解小组,通过37场专题调解会,最终促成92%的异议住户达成共识。
从实务操作来看,行政调解的有效性依赖于三个关键环节:一是调解主体的专业性,需吸纳熟悉征收政策的行政人员、具备实务经验的律师及基层自治组织代表共同参与,确保调解意见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二是证据出示的充分性,征收部门需向被征收人完整公示征收决定、评估报告、安置方案等核心文件,对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进行逐项说明;三是调解协议的规范性,达成一致的内容需以书面形式明确,载明补偿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要素,避免后续履行争议。
但实践中行政调解仍面临诸多困境。部分征收部门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的倾向,调解流程流于表面;被征收人则因对程序不信任,往往直接拒绝参与调解。对此,张鸽律师建议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由独立机构对调解过程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建立调解与后续救济程序的衔接机制,对调解不成的案件明确告知复议、诉讼等权利,保障救济渠道畅通。
(二)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与风险防控
行政决定作为征收补偿的终局性行政行为,其合法性直接决定了争议解决的走向。张鸽律师结合曹杨一村改造项目中的行政决定实务,强调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需满足严格的法定要件,否则极易引发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决定的作出需以“未达成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为前提,且必须履行催告、评估、协商等前置程序。
从合法性审查维度看,行政决定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评估程序的合规性,包括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经过协商或摇号、评估范围是否涵盖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评估结果是否依法送达等。深圳市坪山区某征收项目中,因评估机构未对被征收人拒绝入户评估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导致行政决定因评估程序瑕疵被撤销;二是补偿内容的合理性,需确保货币补偿金额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产权调换房屋需符合协议约定的区位、面积等标准;三是程序履行的完整性,征收部门需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协商沟通义务,且在决定作出前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四是文书送达的规范性,需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方式,电子送达需确认被征收人有效接收。
针对行政决定的执行风险,张鸽律师特别指出,征收部门应避免“先拆后补”的违法操作,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完成补偿款专户存储或安置房落实工作。天津市司法局发布的行政复议指南明确要求,行政决定执行前需提交补偿资金到位证明或安置房屋权属证明,这一要求可作为征收部门的风险防控重点。
二、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争议:标准与平衡的实务考量
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是民事争议的核心领域,涉及多方主体的权益博弈。城更委委员焦士雷律师以《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疑难案件探析》为题,结合上海高院相关会议纪要与典型案例,对公有住房、私有住房、宅基地房屋的利益分割规则进行了系统拆解,厘清了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思路。
(一)私有住房征收利益分割的核心争议点
私有住房征收利益分割的争议主要围绕“权利主体界定”与“分配比例确定”展开。焦士雷律师指出,私有住房的补偿利益原则上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但存在共有关系、租赁关系或赠与情形时,需结合权利来源、实际贡献等因素综合判定。
在共有房屋分割中,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采用不同裁判标准。按份共有人可依份额主张补偿利益,但需扣除另一方对房屋的修缮、装修等增值贡献;共同共有则需考量共有人对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依赖程度等因素。以上海浦东某私有住房征收案为例,房屋为王某与李某夫妻共同共有,王某长期居住且承担房屋维护责任,李某定居国外且未履行养护义务,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分得65%的补偿利益。
“住改商”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分割是实务中的难点问题。焦士雷律师结合案例指出,此类损失的分配需区分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经营者的权利边界:若所有权人自行经营,损失应归其所有;若出租给他人经营,需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分配,无约定时可按“所有权人得40%、经营者得60%”的比例酌情分割,同时需审查经营者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是否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等要件。
(二)公有住房征收利益分割的裁判逻辑
公有住房征收利益分割的核心在于“同住人资格认定”与“利益分配平衡”。焦士雷律师结合上海高院会议纪要,强调同住人需满足“户籍在册、实际居住、他处无房”三大核心要件,但实践中存在诸多例外情形需灵活把握。
在“实际居住满一年”的认定上,法院倾向于从“居住可能性”而非“实际居住事实”判断。因家庭矛盾、疾病就医、外地工作等合理原因未实际居住的,可视为符合居住要求。上海徐汇某公房征收案中,张某户籍在册但因照顾外地父母未实际居住,法院结合其无其他住房、定期缴纳房屋租金等事实,认定其具有同住人资格。
“他处有房”的界定是同住人认定的另一关键。焦士雷律师明确,此处的“他处有房”特指福利性住房,包括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动迁安置房等,通过市场交易购买的商品房不影响同住人资格认定。但需注意,若福利性住房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法定标准(上海地区为15平方米),仍可认定为“居住困难”,不丧失同住人资格。
托底保障情形下的利益分割具有特殊性。焦士雷律师指出,托底保障对象通常包括居住困难户、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其补偿利益应优先保障基本居住需求。上海静安某公房征收案中,被征收家庭包含两名残疾人,法院在分割利益时,优先为其预留安置房指标,剩余货币补偿由其他同住人按比例分配,充分体现了“特殊保护”原则。
(三)家庭内部协议的效力认定规则
家庭内部协议是化解征收利益分割争议的重要依据,但效力认定需严格把握法定要件。焦士雷律师通过多起案例分析指出,有效的家庭协议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签订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需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三是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
实践中,常见的无效协议情形包括:部分同住人未经其他权利人同意擅自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剥夺未成年人或残疾人的基本居住权益;协议内容违反“一户一证”的征收政策等。上海闵行某征收案中,哥哥未经妹妹同意签订家庭协议,将全部补偿利益据为己有,法院认定协议无效,判决妹妹分得相应份额。
对于协议履行争议,焦士雷律师建议,当事人应在协议中明确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同时保留签订过程中的录音、录像等证据,避免后续举证困难。若协议履行出现障碍,可优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调解不成再提起民事诉讼。
三、公房同住人认定争议:要件与例外的精准把握
公房同住人认定是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前置性问题,直接影响权利主体的确定。城更委委员高原律师以《公房征收中的同住人认定标准》为主题,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情形,对同住人认定的要件、例外及争议排除规则进行了精细化解读。
(一)同住人认定的核心要件解析
高原律师指出,公房同住人认定需同时满足户籍、居住、住房三个核心要件,三者缺一不可,但司法实践中对各要件的认定存在弹性空间。
户籍要件方面,原则上要求征收公告发布时户籍在册,但存在特殊情形的除外。根据上海地区司法实践,因参军、服刑、就学等法定事由户籍迁出,且在征收时户籍尚未迁回,但无其他福利性住房的,可视为户籍要件符合要求。上海杨浦某公房征收案中,李某因参军户籍迁出,退役后未迁回但长期在系争房屋居住,法院认定其户籍要件达标。
居住要件要求“成年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但需区分“客观无法居住”与“主观放弃居住”。高原律师通过案例分析指出,因房屋面积狭小、家庭矛盾尖锐等客观原因无法居住的,可豁免实际居住要求;但因自身购房、出国定居等主观原因未居住的,通常不认定为同住人。上海长宁某公房征收案中,王某户籍在册但因房屋仅15平方米,与父母共同居住困难而在外租房,法院结合其无其他住房的事实,认可其居住要件。
住房要件中的“他处无房”采用严格认定标准,不仅包括本人及配偶名下的福利性住房,还涵盖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福利性住房。高原律师特别强调,通过动迁安置获得的房屋即使未实际居住,仍属于“他处有房”;但因房屋质量问题或区位偏远未入住的,可结合具体情况酌情认定。
(二)特殊群体的同住人资格认定
特殊群体的同住人认定是实务中的难点,需兼顾法律规定与实质公平。高原律师重点解析了三类特殊群体的认定规则:
外地配偶的资格认定需满足“结婚满五年+实际居住”的双重条件。上海浦东某公房征收案中,外地配偶张某与本地户籍的丈夫结婚六年,且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法院认定其具有同住人资格;但另一案件中,外地配偶仅结婚三年且未实际居住,法院未支持其资格主张。
未成年人的同住人资格认定需依附于监护人。若未成年人户籍在册且随监护人在系争房屋居住,可认定为同住人;若未成年人随父母在他处居住,仅户籍挂靠在系争房屋的,不具备同住人资格。上海普陀某公房征收案中,未成年人李某户籍在祖父名下的公房,但随父母在他处福利性住房居住,法院驳回其同住人资格主张。
承租人去世后的同住人认定需遵循“顺位原则”。第一顺位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为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其他亲属。上海虹口某公房征收案中,承租人去世后,其女儿与女婿在房屋内居住三年,法院优先认定女儿的同住人资格,女婿因未满足亲属顺位要求未获支持。
(三)同住人资格的排除情形
高原律师明确,以下情形即使符合户籍、居住要件,仍可能被排除同住人资格:一是已享受过福利性分房或动迁安置的;二是通过虚假户籍迁移获取居住资格的;三是虽户籍在册但从未履行房屋使用义务(如长期拖欠租金)的;四是在征收前已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且自身不居住的。
上海静安某公房征收案中,赵某曾在2010年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2018年将户籍迁入母亲名下的公房,法院以其已享受福利性住房为由,排除其同住人资格。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禁止重复享受征收利益”的司法原则。
四、征收与家事法律关系交叉争议:复杂场景的实务应对
房屋征收补偿常与继承、婚姻、监护等家事法律关系交织,形成复合型争议。城更委委员张丹中律师以《征收补偿共有与家事交叉案件专题探讨》为题,结合代理经验与典型案例,梳理了此类案件的处理思路与实务技巧。
(一)征收补偿与继承关系的交叉处理
征收补偿利益的继承争议主要涉及遗产范围界定、继承人资格认定及遗产分配三大问题。张丹中律师指出,征收补偿利益的遗产范围需区分房屋性质:私有住房的全部补偿利益可作为遗产;公有住房的补偿利益仅归同住人所有,非同住人的继承人无权主张。
在继承人资格认定上,需严格依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同时兼顾征收政策的特殊性。上海浦东某公房征收案中,承租人去世后,其子女中仅有一人符合同住人资格,法院判决该子女取得全部补偿利益,其他非同住人子女无权继承。对于遗嘱继承,需注意遗嘱内容是否明确处分了征收补偿利益,且遗嘱形式需符合法定要求(如自书遗嘱需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遗产分配时,需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履行情况、是否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等因素。上海徐汇某私有住房征收案中,被继承人的长子长期赡养老人并共同居住,次子未尽赡养义务,法院判决长子分得70%的补偿遗产,次子分得30%。
(二)征收补偿与婚姻关系的交叉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张丹中律师指出,婚前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的,补偿利益原则上归房屋所有权人个人所有,但配偶若符合同住人资格或对房屋有增值贡献(如装修、修缮),可主张相应份额。
离婚后的征收补偿分割需特别注意时间节点。若离婚协议已对房屋归属作出约定,征收补偿应按协议执行;若未作约定且房屋未分割,补偿利益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上海闵行某离婚后征收案中,双方离婚时未分割共有房屋,房屋征收后法院按均等原则分割补偿利益,但考虑到女方抚养未成年子女,酌情多分配10%。
“假离婚”规避征收政策的争议日益增多。张丹中律师强调,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概念,离婚登记后双方即解除婚姻关系,据此签订的补偿利益分割协议若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应认定有效。但实践中,若能证明离婚是为规避政策且未实际分割财产,法院可能结合公平原则调整利益分配。
(三)征收补偿与监护关系的交叉处理
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征收补偿权益保护,核心在于监护人的职责履行。张丹中律师指出,监护人在征收过程中需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核心居住权益。
在代理权限方面,监护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需提供身份证明及监护资格证明,协议内容需明确保障被监护人的居住需求(如预留安置房)。上海长宁某征收案中,监护人擅自选择货币补偿且未为未成年人预留住房,法院认定协议损害被监护人利益,支持了未成年人的撤销请求。
若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征收补偿权益,其他亲属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并主张损害赔偿。张丹中律师建议,此类案件中应重点收集监护人处分财产的证据(如补偿款转账记录、房屋买卖合同等),同时申请法院对补偿利益进行保全,防止权益进一步受损。
(四)家庭协议的实务审查要点
家庭协议是处理家事与征收交叉争议的重要依据,张丹中律师强调审查时需把握三个核心:一是协议主体是否涵盖全部权利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需监护人参与的主体;二是协议内容是否明确具体,避免“大致分配”“酌情处理”等模糊表述;三是协议签订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隐瞒补偿款数额、伪造签名等情形。
上海宝山某家庭协议纠纷中,长子隐瞒了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与其他亲属签订分割协议,后真相败露,法院认定协议因欺诈可撤销,重新分配全部补偿利益。这一案例警示,家庭协议的签订需以充分知情权为前提,否则易引发后续争议。
本次培训班通过四大专题的深度分享,构建了房屋征收补偿争议解决的完整知识体系。结合培训内容与司法实践,可提炼出以下实务操作指引,并对行业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城市更新(征收)专业委员会
执笔:李维世 上海誓维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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