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降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入伙风险促规模化发展
日期:2006-09-08
作者: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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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困无限连带责任
“事务所合伙人?表面风光,其实难当。”这是很多律师界圈内人的想法。
手下的律师“玩失踪”,事务所和合伙人同陷“连带责任”困境。谈起几年前的一桩索赔案,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律师至今紧张:“尽管绝大多数的律师执业操守令人满意,但个别害群之马的不检点,就会影响到整个事务所的运作,这个合伙人很不好当!”
三年前,执业年限超过6年的张律师,凭借自己的出色表现当上了事务所的合伙人。新的称呼还没印上名片,合伙人的身份,却将张律师拖入一场意想不到的漩涡中去。
当时,张律师所在事务所的提成律师唐某突然“失踪”,与唐一起“失踪”的,是400多位业主委托给唐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办证费用、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共计700万元。
唐的“失踪”直接将事务所和事务所合伙人推上了风口浪尖。
根据我国民法和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对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张律师告诉笔者,尽管“卷走”业主们办证款项是唐的个人行为,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事务所仍然要承担履行委托合同的义务。
此外,如果唐律师的行为使得这种义务难于履行或是给业主造成了其它经济损失,律师事务所和合伙人还必须负起损害赔偿的责任。
张律师直言:“极端的情况是,如果700万找不回来,事务所的家当赔光还不够的话,由于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们这些合伙人就得把自己的家当也给赔进去。”
幸运的是,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下,该事务所最终找到了唐,也追回了钱。但张律师对第一次当合伙人的遭遇还是心有余悸。
看好有限责任合伙
事实上,资深律师顾及“无限连带责任”而不肯出任合伙人,在律师圈并非个别现象。“《合伙企业法(修订)》的新出台可能打消律师这方面的顾虑。”华东政法学院律师事务研究所所长王俊民教授指出。
如果张律师以“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加盟事务所,就可能规避此前风险。按照《合伙企业法(修订)》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仍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这种制度将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仅局限于本人业务范围及过错。
“如果张律师证明唐的行为不涉及自己的业务范围及过错,那么张律师就无须为唐的违规无限‘埋单’。”王俊民解释称。
“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避免承担过度风险,有利于合伙人数量的增加和事务所发展壮大,有效避免一个违规律师拖累一家律师事务所局面的出现。”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研究委员会主任许强律师,也对新的合伙形式表示欢迎。
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最新的统计数据,截至2006年7月31日,上海拥有律师事务所726家,合伙所占6680%。许强表示,合伙所是目前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主流形式,未来的有限责任合伙形式,将与国际律师业态的最新模式接轨,与当前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形式相适应,将吸引更多的资金与智力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助力。
有限责任合伙
美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之匙
曾在美国有过执业经历的黄义律师相当看好“有限责任合伙”在中国律师事务所未来发展道路上的独特作用。他向笔者介绍,在美国,律师事务所分三种类型———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执业,其中有限责任合伙占了大头,排名全美前十的事务所中有一半是有限责任合伙制。
“当律师事务所扩大到一定规模时,可能在全国乃至世界各地都设分支机构;其业务人员自行承揽业务、收取费用出现问题时,要求总部或其他分支机构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够合理,要求几十名、上百名合伙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也并不现实。无限合伙因为要求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限制了律师业的发展。”黄义指出:“上世纪60、70年代后,有限责任合伙的出现使美国律师迅速发展壮大,中国律师业很可能也走上这条腾飞之路。”
等待操作细则出台
许强强调:“有限责任合伙”降低了合伙人的入伙风险,但为了保障客户的利益安全,对事务所的注册资金、规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很可能为‘有限责任合伙’的事务所设立一个类似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门槛,达不到一定规模的事务所不能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形式,否则客户风险难以担保。”
许强同时指出,目前“有限责任合伙”还不具备可操作性,律师事务所以“有限责任合伙”这一全新面貌出现,还需要司法部出台相关规定。
此外,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研究委员会也将对此新模式加强研究。
王俊民教授指出,按《合伙企业法(修订)》,作为资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收益,对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打破了先前事务所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框架。
王俊民同时呼吁,司法部相关规定进一步出台后,对于现有的合伙制事务所,可以修改事务所章程,引入“有限责任合伙”条款,抓住发展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