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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明确权利义务降低处罚标准

    日期:2007-08-16     作者:韩萍    阅读:1,412次
    经过3次审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自8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青海省第一部规范和调整交通参与者进行交通活动的地方性行政法规,该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机动车所有单位和个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从交通参与者的角度明细了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并重的以人为本精神。

办法以交通参与人合法权益为核心,结合青海实际,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条例进行了细化,对车辆管理、车辆通行、交通事故处理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细化了对超载、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数额,防止执法的随意性和滥用自由裁量。如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超员不足20%的处以300元罚款;超员20%以上不足40%的,处以500元罚款等。

同时根据省情,降低了罚款上限。对行人违章处罚由法定50元降为10元。对非机动车的处罚由法定50元降为30元。对电子道路交通管理人的最高处罚金额由法定5000元降为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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